河北某市市中心区“两售房”申购条件调整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环渤海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07-16 15:30 字号:T|T

摘要: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唐山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调整市中心区“两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

为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唐山市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调整市中心区“两售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购买条件。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

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购买条件调整如下:

●调整家庭户籍年限

参照石家庄市的做法,将原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5年以上”,调整为“基本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调整家庭原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年限

参照石家庄市的做法,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五款“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调整为“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

●调整父母或子女住房关系

参照承德、邯郸的做法,取消原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调整单身人员购房年龄及离婚年限

参照石家庄、承德的做法,将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调整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一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准入条件调整如下:

●调整家庭户籍年限

参照石家庄市做法,将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限价商品住房保障范围,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基本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其中至少有1人满5年以上”,调整为:

(1)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

(2)户籍不在本地的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进行居住登记,办理居住证,且与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在本地累计缴纳1年以上养老保险。

●调整家庭原有住房计入现有住房年限

参照石家庄市的做法,将原办法第八条第五款“1999年12月31日停止福利分房后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调整为“申请之日前5年内以出售、赠与等形式转移给他人的自有住房,计入现住房”。

●调整父母或子女住房关系

参照承德、邯郸的做法,取消原办法第八条第六款“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有两套以上住房,且能满足每个基本家庭独立居住的,应当计入基本家庭住房面积”。

●调整单身人员购房年龄及离婚年限

参照石家庄、承德的做法,将原办法第九条第二款“年满35周岁以上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三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调整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员按基本家庭对待,其中,离异人员需离异一年以上,方可作为申请人”。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唐山邯郸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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