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的通告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邯郸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3-06-27 10:37 字号:T|T

摘要:汛期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各类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邯房告(2013)40号

(业经邯郸市人民政府前置审查,邯规准字[2013]8号)

汛期将至,为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各类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邯郸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各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要高度重视房屋安全工作,充分认识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要对自己所属或使用的房屋,尤其是危旧房屋,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包括建筑物避雷设施、广告牌等悬挂物),对存有安全隐患的房屋要立即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房屋的使用安全。

二、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房屋结构明显出现变形、裂缝的,应及时到邯郸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三、市内三区、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邯郸县用于公共娱乐、公益、公用事业和商业经营性房屋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其使用人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到邯郸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逾期不办理的,由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凡不按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对检查出的问题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所造成的后果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自负。

五、市内三区、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邯郸县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本辖区的自查自纠结果在2013年8月15日前报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

六、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参照本通告,做好本辖区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没有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应委托邯郸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进行鉴定)。

七、各县(市、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并上报邯郸市房屋安全管理鉴定处备案。地址:滏东北大街279号,联系电话:3271185

八、本通告有效期为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13年6月27日

责任编辑:赵慧娟 关键字:邯郸房管局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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