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查“房”的禁忌(2)

扫描到手机 业界观点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日期:2013-02-25 11:34 字号:T|T

摘要:只能说,漳州和盐城“躺枪”了。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出台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给近期爆炒的“房叔”、“房姐”事件浇了一头冷水。

登记是否就意味着公开?

政府信息中“登记公开”的法定原则,是主张“以人查房”者的立足点,他们认为,登记过程本身就是将个人或法人非隐私的信息交予公共部门。因此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与之类似的还有企业信息登记资料和个人婚姻登记信息。

去年5月底,北京市工商局发通知重申,无法院立案证明或调查令,律师不能调查企业档案信息,除非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才能查询。这一规定引起律师业界强烈反响,认为将对律师执业,尤其是非诉业务带来较大影响。

而北京市工商局的通知同样“早有明文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1997年发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将企业登记资料做了与房屋、土地登记资料一样的分类,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各组织、个人”均可查询,但内容简单。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则限定了上述律师查询条件。

事实上,这一规定曾有松动。2005年,大连市工商局规定,律师只需提交律师证件和当事人委托证明就可申请查询,这一放宽举措被认为增加了大连市“软环境建设”的新内容。

但在2012年5月底,北京等城市却突然重申了上述原则。今年2月4日,在北京律师强烈反响下,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签署合作协议,表示将制定北京律师查询企业工商档案的操作规程。

2月8日,这一操作规程在北京市律协网站公布,其中仍要求律师提交立案证明,但开了一条口子。北京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晓辉透露,律师在立案前查档或非诉业务查档的,用“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替立案证明。

但其中还规定北京市律协将监督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协本应代表律师利益,却发出如此严厉的措辞,很多人表示无法接受”,一名北京律师说。

这亦为法学界反对,“企业登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这是工商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肯定属于政府信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说,“国家工商总局只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其制定的规章,法律效力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下”。

“企业登记信息尽管不属于物权范围,但涉及主体资格,这同个人征信查询是同样道理的,在国外个人征信随处可查,只要花钱就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类似的还有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曾有白领因为害怕公开婚姻受到职业歧视,选择“隐婚”,但杨立新认为,婚姻登记也应公开,“因为登记就是为了公开,这同样不是隐私”。

但实际情况是,2006年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公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以人查房房叔房姐楼市调控邯郸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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