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查“房”的禁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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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界观点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发布日期:2013-02-25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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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只能说,漳州和盐城“躺枪”了。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出台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给近期爆炒的“房叔”、“房姐”事件浇了一头冷水。
只能说,漳州和盐城“躺枪”了。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出台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给近期爆炒的“房叔”、“房姐”事件浇了一头冷水。
实际上,两地规定都是根据2007年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做出,而在这部《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以人查房”,而是允许“以房查人”。
正如《人民日报》2月19日的评论文章称,“严控‘以人查房’,本身并没有错。这是一项早有明文规定的政策,也是各国保护个人隐私的通行做法。……耐人寻味的是,本为‘解忧’的规定,却引发了新的担忧。人们担心,那些‘房姐’、‘房叔’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
类似面临争议的档案信息公开类型还包括土地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个人身份证、婚姻登记信息等,“这些本处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张力中,却被网络反腐搅浑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说。
“不动产登记谁都可以查询”
2007年1月1日,由当时的建设部发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施行。据接近立法者介绍,《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时,就有人提出房屋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允许公开查询可能会侵犯其隐私权。经过几易其稿,《暂行办法》采取了“有限公开,有限查询”的原则。
“房屋登记是个人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如果可以随意查询,就相当于有人拿着你的手机号码,就可以去查询你的通讯录”,吕艳滨说。
《暂行办法》由此设立了多种保护“隐私”的方法,“以房查人”是其中之一。第11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采用这种方式,申请查询人必须准确填写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就将申请人限制在了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范围内,减少了不合理查询”,接近立法者透露。
保护“隐私”的另一个方法是区别对待登记信息。《暂行办法》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分为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对于内容更丰富的原始登记凭证,限定了查询范围。
各个地方制定的查询办法则控制更紧。《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但记者了解,在武汉市,普通市民只能查询房屋的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两方面,也就是房屋的面积和是否抵押等内容,对于房屋归谁所有的权利状况,只有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
武汉市还规定,夫妻一方要查询另一方的房屋登记信息,必须提供结婚证和自己的身份证。而在郑州,即使是夫妻,拿着对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也不能查询对方名下的房产信息。
对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房查人”,而不能“以人查房”,“我认为这并没有准确诠释《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房屋登记属于公开信息,为什么不可以查询呢?”
同房屋登记信息一样注重“保护隐私”的,还有土地登记信息。2002年,国土部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将土地登记资料分为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的,只是土地登记结果,其只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两个信息。
“房产和土地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应该是谁都可以查询的”,杨立新说,“不动产登记,就是为了向社会公开宣告,这个房子是谁的,以确定权利人。这不同于个人的银行存款不能随便查询,因为存款属于动产”。
跨地区“以人查房”正实现
尽管不允许公开查询,但对于“以人查房”的技术工作,有关部门却一直在着力解决。据记者了解,住建部早在去年7月之前,就已经完成了40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事实上,由于保障房力度加大及限购令的推出,如果不能“以人查房”,则可能带来有违公平的质疑。
在此之后,住建部及下属房地产监管司已经开始筹备扩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联网的城市覆盖范围。而这项工作主要针对约500个主要地级市展开,要求在2013年7月前完成。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相关协会高层介绍,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可以作为制定房地产调控政策、评估房地产调控效果、监测市场动态的主要参考工具,比如,该系统可以识别购房者是属于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在限购制度下,了解购房者是否存在购房资格。
按照目前的权限管理规定,这一系统同级政府间互相及异地查询是不被允许的,与此同时,这一系统支持住建部对全国各城市的相关个人住房信息的监控查询,上级管辖机构省级政府可实时查询下辖区内各城市个人房产信息。
济南市已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税务和金融部门联网,只需输入本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就能查询到他在济南有几套住房,是不是做过相关的抵押。当然,这要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
上述权威人士亦强调,要推动信息联网,必须制定一套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则,尤其是规范信息的查询、公开和发布,避免相关信息随意流失泄露,从个人隐私的保护角度来说,“以人查房”不可能随意查,在这些规则制定好之前,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和使用都应该十分谨慎。
“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在技术上不存在障碍,但也存在诸多阻碍,”他说,一个是地方政府愿不愿意,另一个是,个人住房基础数据不完善,以北京为例,2005年以前的很多房产并未列入网站数据系统内,很多房改房等权属关系也不是很清晰,需要在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后,逐步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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