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需缴纳土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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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讯
来源:深圳晚报
发布日期:2014-07-18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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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住建局昨日举行媒体沟通会,就深圳市首批经适房产权变更事宜热点问题一一释疑
市住建局昨日举行媒体沟通会,就深圳市首批经适房产权变更事宜热点问题一一释疑。面对部分经济适用房购买人提出的“政府应直接为经适房办理完全产权、不用交增值收益价款”的要求,住建局在回应该要求与经适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不符的同时,强调经适房不应成为牟利的工具,并介绍我市经适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正待市政府审定。
桃源村三期销售已满5年
2008年开始销售的桃源村三期是深圳市首批面向户籍低收入家庭销售的经济适用房,如今已满5年。
针对部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提出“政府应直接为经适房办理完全产权,不用交增值收益价款”,住建局表示此要求与合同约定不符。桃源村三期经适房合同于2008年7月后陆续签订。合同第一条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方和卖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增值收益缴纳办法待审定
其中,2008年1月出台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买受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买受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2010年出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中对保障性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规定年限届满后,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应当缴纳土地收益并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标准缴纳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
同时记者了解到,对于经适房购买人关心的增值收益的缴纳环节和分成比例、评估价格确定等有关问题,住建局经研究起草的《深圳市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增值收益缴纳办法》(送审稿)已提请市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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