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实施主城区取暖器燃煤管制 改善空气质量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邯郸晚报 发布日期:2013-11-04 10:15 字号:T|T

摘要:日前,我市出台《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各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原标题:主城区实施取暖期燃煤管制

拆除1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经营煤炭不达标一律关停

日前,我市出台《加强主城区取暖期燃煤管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各相关部门将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燃煤造成的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取暖期燃煤管制范围包括市区高速铁路以西,南环、北环、西环以内的范围。《方案》规定,在此范围内,所有企业、锅炉和城中村农户用煤,须使用含硫份小于1%、灰份小于16%的优质洁净燃煤(设备或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11月15日前无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的取暖锅炉,要制定明确的改造计划,于取暖期结束后改造到位,但在取暖期内必须使用洁净煤,并配套完善除尘设施,确保正常运行、达标排放;1蒸吨及1蒸吨以下的消毒、蒸汽、茶浴等燃煤锅炉,要于11月15日前拆除到位,确需继续使用的锅炉,经市燃煤管制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延迟至取暖期结束后拆除,但在拆除之前必须使用洁净煤。

在燃煤的生产、销售及使用方面,《方案》指出,煤炭生产、加工、销售单位应按照控制燃煤二氧化硫、烟粉尘污染的要求,供应低硫煤、洗煤或固硫型煤,并向购煤单位和个人主动出具有法定效力的煤质证明;所售煤炭标准达不到洁净煤标准的经营场所和无证经营企业一律关停、取缔;工业企业用煤要提前上报用煤来源和煤质检测报告,质监部门对邯电、马电所用燃煤进行不定期检测,对4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每周检测一次,对4蒸吨及4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提倡从市配煤中心购煤,若从其它渠道购煤,须提供煤质检测报告;工业企业、燃煤锅炉使用煤炭达不到洁净煤标准或除尘、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一律停用、更换,煤炭加工企业和居民用煤达不到标准的,由县(区)责令改正,问题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为进一步完善燃煤的配送和运输环节,《方案》规定,在主城区周边设1—2个洁净煤配送中心,对主城区生活、服务、医疗、教育等单位燃煤实行统一配送,市财政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对洁净煤配送中心给予资金补贴;在市区主要入口和交通要道,设置燃煤质量抽测点,对运煤车辆进行监督检测,无燃煤质检报告和燃煤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一律禁入市区。

此外,燃煤设施拆除后需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或改造为燃气设施的,相关费用将优惠50%-70%。

责任编辑:王彤 关键字:邯郸实施燃煤管制改善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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