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锡文:不能简单将“地王”价格等同于土地价格

扫描到手机 业界观点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日期:2013-02-04 09:12 字号:T|T

摘要:1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提出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同时对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新的要求。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新型合作组织与龙头企业是存在潜在利益竞争的,毕竟是不同的利益主体。这就需要研究如何协调各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特别是在农产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的时候。”2月1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就“一号文件”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表示。

1月31日,中央“一号文件”发布,提出多种办法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同时对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提出新的要求。

在新闻发布会上,陈锡文对记者表示,征地制度改革不但关系到自然资源、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分配,更关系到经济利益在各方面的调整。

“多元农业主体需公平对待”

陈锡文首先肯定龙头企业的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大部分从事农产品加工业或者流通业,这样就延长了农业产业链条,使农产品有更多的增值。从而带动农民收入的增加。”

不过,“一定要处理好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利益关系。”他补充道,现在许多龙头企业已经认识到,只有善待与之联系的农户,农业基地、生产经营才能稳定,他们已经开始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建立最低收购价、利润返还等一系列的制度来密切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关系,保障农民收益。

在这个过程中,政策应当平衡把握,公平对待各类主体。允许他们之间出现竞争,但是不能出现倾向或压制的情况。

此外,他还建议,可以鼓励那些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自主兴办龙头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行业,这样这部分利润就可以由农民共享。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教授仝志辉对记者表示,在利益增量的促进中,龙头企业可能会有更大的贡献。但是,在专业大户、家庭农村、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和龙头企业四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他认为,目前,农户和合作社的准备,以及地方政府的态度并不有利于农户和合作社在利润分享中占大头。

在一定的时空范围和农业收益总量中,某个或某几个主体的利益扩展会挤压另外主体的利益空间。虽然国家会对多元主体都采取扶持措施。但不得不承认,主体之间利用国家扶持发展自己的能力存在差异。

研究证明,在“龙头企业+农户”和“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组织形式中,农户和合作社是否能以股份形式占有总利润,取决于农户原有组织化的程度、农户是否能先结成土地股份制合作组织、地方政府是否基于短期政绩和税收,同时,更多考虑的是龙头企业给出的条件。

“地王”价格不等于土地价值

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的背景下,占地过多过快问题日益突出,不仅影响农村稳定,而且威胁粮食安全,必须推进改革、健全法制,严格约束占用耕地。

去年11月28日,讨论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并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但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并没有表决通过《草案》,这意味着关于征地补偿制度的修法进程将延续到下一次审议。

“目前国务院和人大的审慎态度值得赞赏和鼓励。”仝志辉表示,因为土地征收改革和农民利益、农村发展息息相关。这事关中国转变增长方式,改变土地财政、建立均享发展收益的财税和金融制度的改革,以及城乡稳定、阶层和谐的稳定。

《草案》更多涉及的是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问题。《草案》的出台,就可以从制度完善方面,建立稳定的预期。

陈锡文认为,现在理解上有些差错,即简单将现在房地产“地王”的价格等同于土地的价格。其实二者之间存在很大差异。在谈到征地补偿有可能导致的收入差异时,陈锡文进一步表示,在城镇化、工业化的过程中,都存在农地转为工业用地或者城市建设用地,从而产生土地增值。而土地增值收益分配而引起收入差距的问题,是普遍存在的。

他举例,西雅图最好的农地只能卖5000美元一英亩,变成建设用地之后可以卖20万美元一英亩,也就是意味着如果农地规划批准转为建设用地,大概可以增值40倍。

关于土地到底该如何补偿,陈锡文认为,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的利用是综合性的。在出让的过程中,工业、商业用、住房不同类型用地的价格也不一样。大面积推进城镇化,一定要有个区片价格。

而这个综合价格不仅要结合地价的高低,而且还要考虑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土地,如政府机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基础设施,是需要土地划拨,政府财政进行投入的。

“一定要避免拿现有土地价值来衡量征地补偿,这是没有办法做的。”

此外,陈锡文还认为,政府需要对有征地收益的各类主体进行征税,然后通过二次分配,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服务、社会管理,是通过这个办法来平衡社会各个主体之间利益。这样才能使共同推动城市化的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

仝志辉认为,土地增值,既包括形成结果的增值收益,也包括利用土地来发展的机会。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并不是要追求绝对公平,也不是简单地追求结果公平。在增值收益的分配上,要破除简单地用增值比例的思想来考虑问题。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陈锡文地王土地交易土地价格邯郸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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