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5-07-31 09:29 字号:T|T

摘要:近日,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增收挖掘修复费。其目的是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近日,省住建厅印发《河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不得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挖掘的,除履行行政审批手续外,要增收挖掘修复费。其目的是保护城市道路及其设施完好,保证城市道路安全、畅通。

增收挖掘修复费的具体标准为:一年内收取3倍、两年内收取2.5倍、三年内收取2倍、四年内收取1.5倍、五年内收取1.2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用。掘路面积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收取。冬季掘路,即11月15日至翌年的3月15日掘路,在规定年限加收基础上加收1倍掘路修复费。人为损坏市政设施的,将按照《标准》的2倍收取修复费用。

根据《标准》,水泥路面的修复费用为:快速路每平方米705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95元,次干道每平方米538元,支路每平方米409元。沥青路面的修复费用为:快速路每平方米554元,主干道每平方米548元,次干道每平方米460元,支路每平方米328元。

责任编辑:孙雪静 关键字:河北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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