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 不是委托公证就完事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沈阳晚报 发布日期:2013-10-09 09:03 字号:T|T

房子都卖出去两年多了,可市民陈先生还是因这套房子而成了被告,被一个不相识的人告到了法院。这一切都源于陈先生卖房时所办理的一份公证委托。10月8日,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莹表示,近年来,因办理了虚假的公证委托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多发趋势,因此希望买卖双方慎重办理公证委托。

房卖了两年还惹场官司

2011年初,因为急于用钱,市民陈先生想变卖在皇姑区的一处房产。买主张某看上了这处房子。按照相关规定,购买五年以内的住房需要全额征收营业税。这处房产陈先生才购买了三年。

为了少交税款,陈先生和张某商议决定暂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户手续,等房屋满五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同时,陈先生和张某来到皇姑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委托,由张某作为陈先生出售房屋的委托代理人,有办理买卖、过户等权利。随后,张某将全部购房款交给了陈先生,陈先生将房屋的钥匙、房屋产权证、契证交给了张某。

陈先生自认为房子已经卖完了,也没有和张某再联系。没想到,2013年3月,陈先生突然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自己却成了被告。陈先生出庭后才得知张某并未按当初约定在年满五年后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的名下,而是以陈先生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再次出售房子。

张某在卖房过程中,一女二嫁,与两个买主产生合同纠纷。买主要打官司,却发现房主的名字是陈先生,要求陈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就这样,陈先生“躺着中枪”,被卷进官司中。

房屋买卖作公证委托须谨慎

无独有偶。皇姑区居民李某从吴某手中购买一处住房,因未满五年双方为避税而办理了公证委托,委托李某作为吴某的代理人,全权处理房屋买卖、过户等事宜。然而,万万没有想到,公证不到一年后,吴某突然因病去世了。房屋出现了继承情况,最终导致无法办理正常过户手续。

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王莹表示,一般的公证委托,系出卖人因自身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办理房屋买卖相关事宜,而需委托代理人代为执行。在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这种公证委托委托他人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大量存在。

王莹说,近年来,因办理了虚假的公证委托而引发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呈现多发趋势。其根本原因在于卖房的误以为办理了公证委托后,就完成了自己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全部义务,房屋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房者,即受委托人。但其实在法律上,卖房者在房屋产权登记变更前,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虽然明确二人之间实为房屋买卖的法律关系,但因存在所有权的保留以及经公证的委托书,对于不明真相的第三方而言,是有充分理由相信二人是委托与受委托关系的。于是就会出现案例中买房者违背承诺,再次出售房屋的情形。房主虽对于买房者的行为不知情,但可能因买房者手持公证委托售房已构成表见代理,而对第三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另外,在房屋所有权的保留期间,还可能出现房屋因卖房者涉及诉讼遭遇司法查封,或死亡产生继承的不利情况,造成各方不必要的诉讼负担。因此,双方在办理公证委托时,一定要慎重。同时,双方最好保留好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交付房屋等证据。

责任编辑:温唤 关键字:委托公证避税所有权邯郸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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