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小区交了物业费还得交“照明费”?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济南时报 发布日期:2013-03-29 09:38 字号:T|T

摘要:“前两天小区里贴了个通知,让业主交20元照明费,都交过物业费了,为啥还得另外收费?”家住济安新区的李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有乱收费的嫌疑。济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内公摊电费仅限楼道内的费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量收取,限额收费属于乱收费。

“前两天小区里贴了个通知,让业主交20元照明费,都交过物业费了,为啥还得另外收费?”家住济安新区的李先生认为,小区物业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有乱收费的嫌疑。济南市物价局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内公摊电费仅限楼道内的费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量收取,限额收费属于乱收费。

业主质疑:另收“公摊电费”是乱收费

近日,济安新区每个单元门口贴了张通知,“根据《物业合同》第四条:物业费不包括公用部位、单元照明设施产生的电费,费用由相关住户如实分摊。 请看到此通知的业主到物业办公室交纳2013年度公共用电费用,20元/年”,落款是济安新区物业办公室,时间是2013.3.25。

小区业主对这一费用的收取产生质疑。“住了两年多,也没交过照明费,不知道为啥今年突然让我们交,钱倒是不多,但这个费用收取得合理吗?”业主李先生说。有不少业主认为,天房物业另收公用电费,是乱收费。

天房物业:合同标明公用电费不含在物业费里

27日14:30左右,记者来到济安新区管理处———天房房地产物业管理中心。记者以业主身份询问为何收取20元电费,办公室内一中年女子多次确定记者身份,她说:“你要不是小区业主,我就不能给你说,不能谁来问我都得解释啊。”

随后一男子称,通知上写得很明确,收取的电费是公用电费,合同里明确标注,这部分费用不包含在物业费里。“原来是半年一交,都是跟物业费分开收的,1年20块钱。”记者看到他桌上放着一本写有“公用电”的收据。

市物价局:公用电仅限楼道内照明设施

随后记者联系了济南市物价局。经营性收费管理处工作人员表示,小区内的公用电费确实由业主分摊,但公用电仅限楼道内的照明设施产生的电费,“若是小区里的路灯电费就不是业主交了。”

对于济安新区物业每户收取20元公摊电费,他表示“这是不允许的”。“公摊电费应该是按照楼道内实际发生的电量收取。规定每户交多少钱,是乱收费。”

记者又咨询了一家大型物业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称,公用电费是按照使用量的多少,根据户数平均分摊,“一次性收取公摊费是不符合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是乱收费的一种。”

责任编辑:王铁虎 关键字:二手交易,邯郸房产,邯郸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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