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卖成搭上6000元中介费 卖房者拒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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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水母网
发布日期:2012-12-0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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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日法制宣传日现场,数位市民咨询房产交易中介费问题,烟台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房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买卖、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随着房地产价格走高,房产经纪中介费用已动辄数千甚至上万元。房产中介费纠纷成为各类与中介有关纠纷中所占比重最大的一类。昨日法制宣传日现场,数位市民咨询房产交易中介费问题,烟台市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房产经纪机构促成房屋买卖、租赁双方达成合同,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一次性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应当向委托人开具发票。
家住烟台某小区的于某欲出售其名下私有房产,委托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双方就委托销售房产有关事宜签订了书面委托协议。
协议规定:于某自愿出售自有房产,并愿以净到手58万元为成交价出售,交易中的税费各自承担。如房屋成交价在10万元以上的,于某应按成交价的1%支付服务报酬给房地产经纪公司。后经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2009年6月于某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售价60万元。
但在随后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因对房产交易税费承担发生分歧和争执,于某和刘某未能成功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房屋买卖协议随之终止。之后,房地产经纪公司向于某索取6000元中介费,于某拒付。房地产经纪公司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于某依约支付6000元居间服务报酬(中介费)。
房子没卖成中介费给还是不给
此案在法庭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及代理人对案件主要事实部分均无过多争执,但就于某是否应该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约定的居间服务报酬,争执不下。
观点一:房屋买卖不成,不应支持居间人主张支付中介费的要求。
该观点认为,房屋最终没有办理过户,没有成功出售,于某也没有得到售房款。因此,居间服务是不成功的,不应索要报酬。
观点二: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产未过户责任不在居间人,被告应当依约支付中介费。
该观点认为,按照《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房地产经纪公司经努力,已促成于某与刘某就房屋销售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已成立和生效。因此,按照法律规定,房地产经纪公司有权要求于某依约支付报酬。至于于某提到的房屋最终没有办理过户,是买卖合同履行问题,责任不在居间人,与居间服务和居间服务报酬无关。
买卖合同生成卖房人需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的观点,作出如下判决: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服务报酬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于某承担。
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于某上诉,维持原判。就本案争议焦点,经纪公司一方的律师提出两个观点:
居间人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于某和刘某已就涉案房产买卖事宜达成协议,落款处有两人的签字摁印。据此可以认定,房产经纪公司促成了该合同成立。
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履行不能成为拒付居间报酬的理由。《合同法》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房产经纪公司已促成于某买卖合同的成立,即其已经完成了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义务,故其应当依法享有要求于某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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