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三卖害苦买主 专家:预告登记避免风险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邯郸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2-10-10 09:28 字号:T|T
摘要: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原房主却迟迟不协助办理过户,省会的张先生很是郁闷,将原房主起诉到法院后才发现,这套房子竟然先后被卖了3次。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也全额支付了购房款,原房主却迟迟不协助办理过户,省会的张先生很是郁闷,将原房主起诉到法院后才发现,这套房子竟然先后被卖了3次。日前,桥东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一房多卖”案件。由于另一位买主赵先生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张先生要求原卖主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
事件
一套房子卖三家卖主消失
2007年10月3日,省会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约定李某自愿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张先生,售价为20万元人民币。在合同签订之日,张先生全额付清购房款,双方约定李某在办理好房屋产权证后,及时协助张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李某在2010年5月就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但张先生多次要求,李某却始终不愿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一纸诉状,到法院讨说法。
法院受理此案后,发现被告李某早已下落不明。审理过程中,法院从房屋资产权属登记中心了解到,李某又曾于2009年8月将诉争房产以50万元的价格卖与另一名买主赵先生,并于签订合同次日协助赵先生进行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张先生对此毫不知情,赵先生也对房屋曾卖于张先生的事实表示不可理解,声称也要起诉李某。
而该套房屋的买主还不仅仅是张先生和赵先生两家,法院后来了解到,就在赵先生将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之后不久,李某再一次将这套房子卖给了买主王先生。
判决
进行预告登记的买主占先机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针对一房多卖的情况设立了一项新的制度——— 不动产预告登记。该条文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本案中,法院认为:张先生与李某系买卖合同关系,李某自愿将房产出售给张,张先生如期付清购房款,但事后李某再次将诉争房产卖于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赵先生,并进行了预告登记,因此赵先生是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法院对张先生要求李某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驳回张先生的诉讼请求。而另一名买主王先生也只能面对与张先生同样的结果。
提醒
巧用预告登记避免购房风险
主审法官许丽娜提醒,利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有助于在房屋的买卖交易中避免风险。提醒大家在买房时先要查看卖方是否是房屋所有权证的合法持有人,并对房屋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做进一步的验证。在确定房屋产权证书的真实性后,在双方约定的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期限内,要求卖方协助自己到房屋资产权属登记中心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在和卖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旦发现交易房屋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当即解除买卖合同,杜绝一房多卖的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只是暂时的保护,进行预告登记后仍要及时过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因此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办理完预告登记后,要及时催促所有权人协助自己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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