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勿签“阴阳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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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讯
来源:大连晚报
发布日期:2015-03-26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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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国家对二手房税率的不断调整,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层出不穷。房主王先生欲通过中介出售一处二手房,在基本谈妥价格后,他和买主张某却对交易中的上万元税费负担问题难以达成一致。
随着国家对二手房税率的不断调整,二手房买卖中的“阴阳合同”层出不穷。房主王先生欲通过中介出售一处二手房,在基本谈妥价格后,他和买主张某却对交易中的上万元税费负担问题难以达成一致。在中介的撮合下,双方最后以142万元的价格成交一套80平方米的产权房,税费由王先生负担,但中介承诺可以将税费降到王先生心理承受的价位,这样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为少缴税费,同一天,双方又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买卖这套房屋,但将买卖价格议定为100万元,作为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时使用的合同。一切手续完备后,张某尚欠32万元房款,王先生多次催讨未果。王先生依据第一份合同的约定,要求张某立即支付剩余房款32万元。而张某主张应依据第二份合同约定的价格,认为已经多付了10万元。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一套房屋交易,两份合同,而且都有双方的“签字画押”,谁的合同“更”有效力?法院审理认为,此案中,证明房屋的权属转移,最有效的证据就是产权转让的登记。双方的合同本身从法律角度是平等的,但第二份合同是通过房管部门备案,并引起房屋产权变更的合同,作为有产权转让登记“支持”的第二份“低价”合同更为有力。如果王先生不能拿出相关证据或第三方证据来证明自己持有的第一份合同是双方交易真实意图的表达,那就只能放弃追讨剩余房款的主张。
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一旦发生纠纷要违约或解除合同,如果主张私下订立低价合同的当事人不能证明双方是按实际原价合同履行的,那么从证据的角度,后一份合同因为经过登记备案,证明力往往要高于高价合同。卖房人主张低价合同外的款项,很难得到支持。
买卖双方除了上述民事风险,还可能会承担其他风险,比如: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做低房价少缴税、做高房价多贷款的行为,一旦被有关部门查实后,可根据《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轻则给予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重则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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