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房等已纳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范围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燕赵晚报 发布日期:2015-03-01 10:48 字号:T|T

摘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而目前全省已将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这是昨日记者从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获悉的。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此次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登记范围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河北省国土资源厅不动产登记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省的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在逐步开展,自今年1月1日起,全省已把农房等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当前的工作难点主要在市县登记职责机构整合。此外,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信息分散在住建、农业、林业、国土等部门,多部门登记容易出现产权相互交叉、重叠等问题,影响不动产交易安全,增加了政府的行政成本和当事人的负担及交易成本,降低了行政效率。该负责人还表示,河北设区市、县(市、区)具体承担登记业务工作。将把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以及发证、登记资料和信息管理、查询等属于不动产登记的职责,统一到一个部门,确保原来各类登记一线的业务骨干人员转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今后统一登记以后,在统一不动产登记依据的基础上,将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证和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的统一,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减少办证环节,可以让当事人少跑路,大大减轻群众负担,方便企业和群众。(

责任编辑:霍艳霞 关键字:不动产登记条例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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