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产 请亲戚别乱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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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资讯
来源:解放日报
发布日期:2014-12-18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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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精神病人、痴呆老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因而法律为之设定了监护人。不过,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精神病人、痴呆老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无法作出真实的意思表达,因而法律为之设定了监护人。不过,或出于对被监护人权益的漠视,或图谋不当利益,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抛售妹妹房产并长期占用房款
2005年起,周晓丽因精神疾病经常发作,进入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4年后,其兄周晓勇以监护人的身份,将周晓丽的房屋以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目前,这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达105万元。去年,周晓丽的女儿元元成年,将母亲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之后,元元代母亲提起诉讼,要求周晓勇返还售房款56万元,并赔偿损失49万元。
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晓勇返还周晓丽售房款56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本案主审法官高行玮认为,周晓丽本身已有为数不低的医疗保险和养老金,足以支付其医疗、护理、生活等各项费用。而周晓勇又无法证明出售周晓丽的房产具有正当理由,故其行为属于滥用财产处分权。从侵权责任法角度来看,周晓丽以起诉时的市场价格主张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不过,考虑到周晓勇长期恶意占用售房款,故除判令返还当时的售房款外,同时要求其支付利息。
瞒着儿子转让共有房产给女儿
上世纪80至90年代,罗老伯与虞老太一家四口居住在市区一处亭子间里。后来,他们搬进公房,亭子间则出租用来补贴家用。
2004年,罗老伯患上“老年痴呆”。考虑到女儿罗美离自己近,方便照顾,虞老太瞒着儿子与女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罗美支付虞老太10万元,亭子间则转至罗美名下。合同签订1年后,虞老太因病去世。
2010年,退休后的罗强返回上海,开始照顾父亲的起居饮食。在照料罗老伯的过程中,罗强发现亭子间的产权人已由母亲变更为妹妹。一怒之下,罗强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虞老太与罗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
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虞老太与罗美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部分无效,亭子间50%的产权归罗老汉所有,50%的产权归罗美所有。
【法官点评】本案主审法官桑静华认为,亭子间虽然登记在虞老太一人名下,但应认定为罗老汉与虞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履行监护义务的过程中,虞老太应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此,虞老太擅自转让属于罗老汉部分的财产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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