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限价房销售有新规 中介不能代销新建限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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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方网
发布日期:2014-11-19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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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本市各区、县房管局及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都收到了由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月起,本市将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
日前,本市各区、县房管局及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都收到了由市国土房管局下发的《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本月起,本市将进一步规范限价商品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销售单位将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信息系统查验购买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对购买人与证载姓名不一致的将不向其出售住房;已认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购房行为的,不得直接推荐其他人员购买所退住房。
公开销售 购买人与证载姓名必须一致
“公开、公正”是本市对限价房销售一贯的要求。《通知》要求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在销售现场将已取得销售许可的限价商品住房房源及销售情况全部公示,对已售出住房要随时更新。目前,限价商品住房通过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实行网上销售,并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的购买人应与其持有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记载的准予购买人一致。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销售单位应当通过市国土房管局相关信息系统查验购买人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对购买人与证载姓名不一致的,不得向其出售;对涉嫌伪造相关证明或通过其他不法手段骗取购买资格的,应主动取证,及时上报并配合管理部门查处。
《通知》对限价房开发企业提出明确要求,凡持有即将到期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人员要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如有可售房源,不得拒绝其购房要求。对于在项目登记或提出购房要求时,购买资格证明已经过期的,不得向其出售限价商品住房。
已认购限价商品住房的人员因各种原因终止购房行为的,不得直接推荐其他人员购买所退住房。开发企业应于退房手续办理完毕当日,在公布的销售情况中将所退房源更新为可售房源,进行公开销售。
另外,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不得将限价商品住房委托给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代理销售。中介机构、其他组织及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新建限价商品住房的代理销售或散布虚假房源信息。
销售全程建立档案实行“一套一档”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摇号选房和销售档案。摇号选房档案包括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登记和摇号公告、摇号规则和程序、登记过程中收集的材料、摇号结果公示、公证书、见证人信息、现场视频图像和图片等相关材料。项目销售档案实行“一套一档”,每套限价商品住房销售档案包括摇号结果确认单、购房资格证明、购房人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收款凭证等相关材料。
共有人只能是配偶、父母和子女
根据规定,与取得《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的申请人共同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共有人须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共有人与申请人在同一户籍的,购买人应当向限价商品住房销售单位提供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的,购买人应当向销售单位分别提供共有人和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共有人与申请人不在同一户籍,且共有人为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的,还须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双方关系的公证文书原件;共有人为申请人的配偶的,还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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