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4-11-17 08:06 字号:T|T
摘要:农村经营主体抵押物不足一直是“三农”融资的难点,今后河北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为抵押进行贷款了,日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有望缓解贷款难题。
农村经营主体抵押物不足一直是“三农”融资的难点,今后河北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期收益为抵押进行贷款了,日前《河北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发实施,有望缓解贷款难题。
《办法》包括总则、管理和服务体系、抵押人及资格条件、抵押登记管理、抵押物评估及保险、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及利率、贷款流程及管理、抵押物处置和附则9章共计40条。
《办法》提出优先支持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办法》提出三种模式对土地经营权的价值进行评估:一是金融机构自行对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进行评估;二是组建由专家、经验丰富的种养业农户、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共同参加的评估小组进行评估;三是委托具备专项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据了解,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用途为农业生产、畜牧养殖、购置或更新农业设备及其他合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抵押授信金额由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资金需求、承贷能力及抵押物评估价值等综合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所提供抵押土地经营权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流转合同剩余期限的50%。抵押贷款的执行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应低于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水平。
对于借款人无法到期还款的问题,《办法》提出对抵押的土地经营权通过县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竞价、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流转所得由贷款人优先受偿,有剩余金额的,退交借款人,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由风险补偿基金代偿;对无法实现再流转的,可以使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风险补偿基金或担保资金偿还贷款,将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转由政府委托的机构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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