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 谨防定金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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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讯
来源:钱江晚报
发布日期:2013-11-07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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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前几天,我在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现在不想买了,想退回定金,但是中介不同意,希望你们能帮我协调一下。”近日,桐庐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祝女士来电,称其在某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后,同中介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支付了4万元的意向金。之后因为一些原因,祝女士不想再购买这套房屋,于是便与中介协商,想退回意向金,几次协商未果,她只能向工商部门求助。
“前几天,我在中介公司看中了一套房子,现在不想买了,想退回定金,但是中介不同意,希望你们能帮我协调一下。”近日,桐庐工商分局接到消费者祝女士来电,称其在某房产中介看中了一套房屋后,同中介签订了《购房意向书》,并支付了4万元的意向金。之后因为一些原因,祝女士不想再购买这套房屋,于是便与中介协商,想退回意向金,几次协商未果,她只能向工商部门求助。
原来,祝女士当时交付的4万元意向金已由房产中介交付给了这套房屋的房东。根据已签订的《购房意向书》约定的条款,房东接受意向金后,意向金即转变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不过,该《购房意向书》只约定了购房者违约的定金处置条款,并未约定卖房者违约的处置条款。房产中介认为祝女士单方面毁约,根据意向书约定,定金应不予返还,而祝女士则认为,其未和房东签订购房合同,且未给对方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应该退还其购房意向金。
工作人员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祝女士与中介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只约定了买房者违约责任,但并未约定卖房者违约责任,虽然此案中卖房者未违约,但从合同签订的条款来看,违约责任有失公平。另外,经过调查,上述房产中介有关登记事项未做变更,其经营主体资格存在合法有效的问题。据此,在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该房产中介与房东协商后,同意退还祝女士的购房定金3万元,祝女士对该结果表示满意。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买房子是件高兴的事,但切莫被高兴冲昏了头脑,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房产中介,同时,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购房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约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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