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要注重细节 双方信息未核实中介担责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江西日报 发布日期:2013-08-24 08:36 字号:T|T
赵先生和妻子都是外地来南昌务工人员,几年来一直都租房,随着工作稳定和收入增加,他们想结束租房生活,拥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于是,今年1月初,赵先生夫妇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卖房者秦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向中介提供了夫妻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纳税证明、社保缴纳等材料,用于申报购房资格审查。
但最后审核材料时税务部门发现,中介公司漏申报了赵先生一项重要的纳税信息,导致资料不完整,而未通过审核,税务部门要求重新进行购房资格审核。
受此影响,之后的贷款手续、网签等都要重新办理,房屋无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正常交易,还增加了相关手续费用。而卖方秦小姐因迟迟不能办理过户及拿到房款,便坚决要求解除合同。
等所有手续都办完以后,赵先生却发现房价已经上涨,他无力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于是赵先生将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解析: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认为,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因为资格审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中介公司在上报时由于工作疏忽或有意规避限购规定,漏报或者瞒报有关信息资料,导致在办理交税和过户手续时,无法通过审核,使房屋买卖交易无法顺利进行而发生纠纷。
本案中,赵先生已经提供了其所能提供的全部材料,因中介公司的疏忽造成资格审核出现问题,中介公司应当承担责任。经过调解,中介公司同意退还中介费,并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补偿。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存在为了规避限购政策,有的家庭在购房时故意不提供相应资料,向中介公司及卖方隐瞒实际情况,在此情况下,如果因为资格审核问题发生无法交税和过户的问题,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买卖双方有关信息中介有义务核实
■案例:
王先生想要买房,通过某中介公司找到合适房源后,委托中介公司约业主商谈。中介公司看到交易有望达成,便打电话约业主周女士来门店,当天便要签合同。周女士称因到店签约仓促未携带房产证,中介公司却表示,可以先签合同,房产证等材料后补。
于是,在中介公司的主持下,双方当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在填写房屋地址时,中介公司经纪人按照周女士的口述内容填写了房屋地址,因为双方就首付款时间、过户等问题都未谈妥,因此这些条款中介公司均未填写。
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用,双方约定周女士次日带房产证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天周女士未如约到场,并电话中称家人不同意卖房,要求取消交易。无奈,王先生将周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庭审中,周女士称,合同约定的交易标的根本不存在,并提交了房产证原件供法庭及王先生核对。法庭核查房产证原件发现,房产证登记的地址与双方所签合同的房屋地址不同。后法院查询,买卖合同所载房屋根本就不存在。
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王先生只能在法院的调解下与周女士解除了合同,收回了定金。
■解析:
魏亮律师表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方在促成买卖双方交易时应当认真核查双方交易信息。实践中,为了促成交易,中介公司常常在业主未提供全部房源材料的情况下促成双方签订合同,此时买卖合同中有关房屋的所有信息均按照业主陈述填写,有的信息与房屋产权证的登记信息不一致,甚至出现楼号、房号错误的情况,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同时也给违约方可乘之机,中介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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