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宅外部设计导则:高层住宅顶部禁通室内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京华时报 发布日期:2013-08-14 09:03 字号:T|T

摘要:昨天,市规划委发布《北京市住宅外部设计导则(试行)》,要求设计单位加强居住区空间环境设计。导则规定,高层建筑顶层禁止通过开天窗、预留洞口等形式,设置与户内连通的平台或晒台。

昨天,市规划委发布《北京市住宅外部设计导则(试行)》,要求设计单位加强居住区空间环境设计。导则规定,高层建筑顶层禁止通过开天窗、预留洞口等形式,设置与户内连通的平台或晒台。

该导则规定,高层住宅顶部不允许通过开门窗、预留洞口等形式,设与户内连通的平台或晒台;高层建筑不得设置开敞式阳台,同时应统一考虑阳台、空调室外机、雨水管、冷凝水管的位置和形式。

此外,导则再次明确,居住人口大于7000人及以上的居住区需配建不小于100平方米的出租汽车站。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菜市场等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应就近配建共同停车场(库);居住区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宜超过机动车总停车位的10%,特殊情况不应超过30%。对于地面停车位数量的要求,主要是鼓励建设地下停车位,可节约土地利用,增加小区绿化率,推进“人车分流”,提升小区住宅品质。

市规划委介绍,自今年8月1日起,在所有进行设计招标的住宅项目中执行新的招标文件范本,设计文件编制应符合《北京市住宅外部设计导则(试行)》的要求。将逐步建立住宅项目招投标专家库,完善评标办法,提高评标环节中住宅外部设计、环境设计的评分权重。建设单位对评标专家的意见应提出明确的修改措施,并将措施意见纳入招投标备案文件。

对于参与围标、串标和虚假投标,评议较差的设计单位和个人,将采取网站曝光公示的管理办法,定期将评议结果在北京市规划委网站公开,严重者将进行约谈,并将单位总建筑师和项目责任建筑师的执业记录纳入设计单位资质和注册人员资格管理。

责任编辑:霍艳霞 关键字:规划局高层住宅楼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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