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公建配套登记管理规定:架空层标明属业主共有

扫描到手机 政策法规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3-04-23 09:47 字号:T|T

摘要:置家网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日前正式印发实施。

置家网昨日从广州市国土房管局获悉,《广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权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正式印发实施。其中规定,建筑物内的架空层、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不纳入分摊面积的公共服务设施,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房产证注明分摊共有部分面积

按照《规定》,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建筑物区划内建设的属业主共有的设施、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的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划确定的用途组织经营的配套设施。

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公共门厅、走廊、楼梯间、供(变)电设备间、供水设备(水箱间、水泵房)等基础设施以及为整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开发项目在分割转移登记时,该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相应分摊给业主,并在按《房产测量规范》测量的房屋建筑面积中分别注明房屋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的建筑面积,由业主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公共用房不纳入分摊面积

近年来,架空层逐步成为城市建筑的“灰色空间”,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牟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变更架空层用途,导致业主投诉开发商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此前,广州便曾出现架空层被出租,业委会与开发商对薄公堂索要物权的案例。

对此,《规定》明确,不纳入分摊面积的,一般包括建筑物内的架空层、没有使用功能的建筑空间、建筑区划内为多幢楼房服务的消防控制室、智能控制室和管理用房等公共用房、建筑区划内的绿地、道路、场地等。

按照《规定》,不作为分摊面积的业主共有的设施,由开发企业在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不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已由开发企业领取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如该设施未办理分割登记,由登记机构在房地产登记簿上加以注记“某建筑区划内的全体业主共有”。

开发商拒绝无偿移交学校 可单方申请登记

《规定》还提出,移交的配套设施,根据相关规定区分为无偿移交和按成本价移交两种。无偿移交的,一般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社区卫生医疗服务中心、派出所等警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消防站、社区居委会、垃圾压缩站等设施。而按成本价移交的,一般包括公交站场、邮政所等设施。

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如开发企业不按出让合同、相关规定等有关要求配合接收单位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可由接收单位单方申请办理。已初始登记的,接收单位可持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档案查册情况、出让合同等权属来源的复印资料,单方申请办理配套设施的房地产转移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

经营性配套设施,则按照《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有关商品房登记的规定办理房地产登记,由开发企业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除经营性配套设施外,其他公共服务设施不得设定抵押权登记。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房产证广州国土局楼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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