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均上调职工购买经适房可提取作首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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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讯
来源:青岛日报
发布日期:2013-01-17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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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昨日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自2013年2月1日起,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全市商品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60万元;全市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统一调整为35万元。这与我市现行的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相比,分别提高了20万元和10万元。
记者了解到,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的另一大亮点是,对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职工,将给予更大的住房公积金扶持力度。其中规定,职工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30%下调至20%。此项政策亦于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人士表示,政策执行后,已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尚未交付购房首付款的购房职工,其本人及其配偶可按政策提取不超过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应付金额的住房公积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售房单位收款账户。办理时,由购房职工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时,向售房单位提出使用住房公积金交购房首付款的申请,由售房单位按约定程序为购房职工办理提取手续。
另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特别提醒,购房职工如需提取住房公积金交首付款,要在选房签订认购协议前,到就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管理处打印提取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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