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缴公积金或被强制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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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3-01-13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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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单位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将遭法院强制执行。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草拟的《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
单位不给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或将遭法院强制执行。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草拟的《广州住房公积金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初稿)》(以下简称《规定》)正在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相关程序。
按照《规定》,其中提及的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是指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对单位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者逾期未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期限和中心在办理行政强制执行时的相关行政职权、处置方式。
公积金中心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先行催告,即催告单位缴纳罚款,或催告单位为职工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其催告内容包括:单位缴纳罚款或为职工履行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的期限。单位需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罚款或到住房公积金指定网点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罚款和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金额。
如果单位未在催告期内缴纳罚款或者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且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其陈述和申辩的理由、证据不成立的,公积金中心将在催告期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将通知公积金中心提供罚没通道信息或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中心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上述信息。法院将已强制执行的补缴款项划入公积金中心归集账户的,该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规定》还提出,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中存在滥用职权、改变行政强制条件和方式、违反法定程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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