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蓄积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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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发布日期:2013-01-13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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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近,大家都在谈论住房公积金、关心住房公积金,表明社会和民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注和期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如何坚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民生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社会各界加强了解,凝聚共识,以形成发展和改革的正能量。
最近,大家都在谈论住房公积金、关心住房公积金,表明社会和民众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注和期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如何坚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改善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民生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需要社会各界加强了解,凝聚共识,以形成发展和改革的正能量。
一、正确认识住房公积金的基本特性
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政策支持、单位资助、用途定向、归职工个人所有,具有互助性质的长期住房储金。
(一)住房公积金与工资的关系
国家政策规定,住房公积金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5%-12%的比例计提,属于纳入当年工资总额计算的个人收入。但国家对住房公积金给予政策支持和税收优惠,通过封闭管理、互助融资、专项使用机制,放大乘数,实现了住房公积金由自我强制积累向住房社会互助保障的转变。为此,住房公积金虽归个人所有,但是在一定的时期内又不完全等同于工资收入,不能由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任意使用,只能在法理范围内专项用于缴存职工购建住房等项目。
(二)住房公积金与公共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的区别
住房公积金,无论是职工个人缴存的部分还是单位为其缴存的部分,均属初次分配范畴(公共财政负担的行政事业单位缴存的部分除外);而公共财政资金属于再分配,服务于全体公众的公共需求,重点关注的是民生中的弱势困难群体,提倡的是“雪中送炭”,一般支出不存在归还问题。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多是以“今天”的积累用于“明天”的保障,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结合,统筹基金为统筹对象共有,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职工方可使用,使用后无需归还;住房公积金服务的是参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互助性贷款帮助缴存职工缓解住房困难、改善住房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的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和优惠服务,并且约定贷款只适合每个家庭拥有两套房(且面积在政策范围内)以内购房需求且具备还贷能力的缴存职工。
二、全面理解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一)“限高”一刀切,不利于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不是倡导“大锅饭”,而是兼顾公平和效益。对缴存标准内缴存的部分,依法免税;超过规定标准的,依法纳税。缴交住房公积金的人越多,住房公积金的“蓄水池”就越大,享受住房公积金实惠的人就越多。截至2012年底,武汉市实际缴存职工142.63万人,历年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808.76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582.25亿元,支持26.97万户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或改善住房条件,累计为政府廉租住房项目提供补充建设资金15.64亿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应区别情况“限高保低”。对财政供养人员的缴存可以适当“限高”,对一般企业职工缴存应“保低”,以维护其权益。对那些高收入群体只要其收入合法、公开透明、非“隐形”且按政策规定缴存并对超额部分依法纳税,没必要“限高”。
(二)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互助优势,就是服务民生
以武汉市2011年-2012年6月的数据为例,按缴存住房公积金额度对缴存人群以高、中、低三档分类,设定排名前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高的“高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8%,占贷款总户数和金额的21.6%和26.9%;排名后20%的人群为缴存金额较低的“低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6%,占贷款总户数和金额的10.9%和7.3%;其余人群为“中缴”人群,其月缴存额占缴存总额的48.6%,占贷款总户数和金额的67.5%和65.8%。
得出以下结论:“中、低缴”人群相加,其缴存金额为53%,但其贷款总金额和户数占近80%;“中、低缴”人群享受了“高缴”人群的资金流,充分体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互助性。“中缴”人群较为集中地享受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缓解了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解决和缓解“中缴”人群的家庭住房困难也是民生。
三、在发展中不断改革和完善公积金制度
(一)最大限度地实现“应贷尽贷”,彰显公积金的公益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第一要务是保障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缴存职工符合条件的购建房贷款需求,要做到“应贷尽贷”,以彰显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我们认为,除满足缴存职工正常提取之外,合理的个贷率应该达到70%以上。武汉市大力支持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房,个贷率已达到78%,对有购房需求,符合贷款条件(每个家庭两套住房以内),具有还款能力的缴存职工“应贷尽贷”。对购房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贷款比例提高到购房款的80%;降低贷款门槛,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放宽限制条件,满足首次贷款购房需求;提高还贷系数标准,增加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提高二手房最高贷款限额至60万,进一步满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购房需求,解决住房困难。
(二)努力实现“应缴尽缴”,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
目前,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率7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5个百分点,通过我们的工作和努力,还有提升的空间。武汉市根据缴存职工的特殊情况,对暂时没有能力贷款购房的缴存职工也提供便利服务。如:因重疾、火灾、地震等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房租支付等方面提取住房公积金。武汉市拟取消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还贷时缴存账户保留6个月缴存额等限制性规定,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的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减轻职工的还贷压力。
(三)科学有效运作,不断探索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的途径和手段
除了将“应贷尽贷”作为首要原则,让更多的缴存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实惠,对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争取通过有效运作,用住房公积金的增值部分对未使用公积金者的存款进行利息补偿,使其利息收益不低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收益,以至跑赢CPI。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由于未明确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产权归属,容易对《条例》的理解出现偏差。住房公积金的收益源于全体缴存人缴存资金的孳息收益,应归缴存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其权属应归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所代表的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所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地方政府要求建设、管理、分配、使用和优先出租、出售给缴存职工,既可满足政府保障房建设资金不足的困难,又可实现住房公积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独有的融资优势,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更好地为中、低收入群体提供廉租、公租住房。
(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住房需求,要实施综合配套改革
住房制度改革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不仅需要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完善,同时也需要多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比如政府公共财政应加大资金投入,通过建设保障房和廉租房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银行也应该对老百姓的基本住房需求提供贷款倾斜和适当的利率优惠。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难以承担起所有老百姓的住房需求,这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承受之重。国务院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近期已制定,并预计今年3月出台,随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启动,由于垄断企业的分配不公而导致的贫富差距过大等问题将有望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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