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购房 补偿款以内部分免交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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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来源:北青网
发布日期:2012-12-23 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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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今后,用货币补偿款重新购房置业的拆迁家庭,所购房屋成交价,没有超过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拆迁居民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 新换房屋免征契税
今后,用货币补偿款重新购房置业的拆迁家庭,所购房屋成交价,没有超过货币补偿款的部分将免征契税;超过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这是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相关通知明确的。同时,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通知对一些各地反映的契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进行了明确,称将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调换,未超出补偿标准部分的不征收契税。通知明确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而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通知也明确,不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根据通知,以下四种情况也免征或不征契税: 对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权属的,照章征税。对售后回租合同期满,承租人回购原房屋、土地权属的,免征契税。 单位、个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资产增资,相应扩大其在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持有比例,无论被投资公司是否变更工商登记,其房屋、土地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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