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提供面积不符致买房者毁约 中介索服务费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北方网 发布日期:2012-12-12 09:09 字号:T|T
摘要:因房产证放在外地,卖家唐先生与中介、买家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上没有写房产证号,面积也由唐先生自己提供,结果比实际面积多了近1平方米。后买家毁约,交易没成,唐先生以此为由拒绝向中介支付服务费11000元。
因房产证放在外地,卖家唐先生与中介、买家签订的《买卖居间合同》上没有写房产证号,面积也由唐先生自己提供,结果比实际面积多了近1平方米。后买家毁约,交易没成,唐先生以此为由拒绝向中介支付服务费11000元。近日,唐先生被房屋中介告上法庭,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有效,但因交易未成,故判令唐先生支付中介费6000元。
唐先生在塘沽有一套房产。2012年2月,经房屋中介联系,唐先生与买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中约定房款为109万元,唐先生应向中介支付11000元服务费。当日,唐先生没有带足服务费;同时,由于房产证在外地,故合同中没有填写房产证号,面积也由唐先生自己提供。此后,唐先生与买家因故未能交易成功,其拒绝支付中介费。
近日,房屋中介将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中介服务费。庭审中,唐先生辩称,自己提供的房屋面积比实际面积超出近1平方米,房屋中介未履行核实审查义务,仅以收取中介费为目的,诱使自己与买家签订合同;该合同侵害了买家利益,使得买家很快单方解除了合同。同时,没有标明房产证号的合同也是无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房产证号一栏为空白,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中出卖房屋的建筑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原因系被告的房产证在外地。而三方当事人既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说明对合同中的房屋建筑面积已认可,该面积与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差距较小,不影响合同效力。
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双方最终未成交,责任不在原告,被告应按照约定给付中介服务费;而原告亦负有在居间合同成立后协助买卖双方办理房屋价值评估、贷款、过户等义务。现由于双方未成交,原告亦不再履行上述义务,故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被告应在合同约定的中介费数额范围内适当给付。法院一审判决,唐先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房屋中介支付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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