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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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来源:邯郸日报
发布日期:2012-12-07 09:42
字号:T|T
摘要: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据群众反映,目前我市个别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项目不具备预售条件的情况下提前违法销售,收取预付款性质的费用,而项目却迟迟不开工建设,损害了住房消费者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维护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在媒体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展销活动。
二、已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不得捂盘惜售,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销售旺盛的虚假氛围,不得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虚假交易。
三、代理销售商品住房的,应当委托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将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得炒卖房号,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不得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预售许可情况、商品房预售方案、开发建设单位资质、代理销售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以及已售、待售房源等信息,在销售现场明示。
五、严格实行商品房购房实名制,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购房者姓名。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对退房率高、价格异常以及消费者投诉集中的项目,将重点核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并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在新闻媒体曝光,并暂停商品房网上签约。
欢迎购房者对违法违规销售商品房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3271012、3271283
七、本通告有效期为2010年5月11日至2013年5月10日。
201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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