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谨防中介收费陷阱 支付中介费索要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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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珠江时报
发布日期:2012-11-21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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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四川女孩李燕大学毕业后就来到桂城工作,2010年底,李燕打算买一套二手房。经中介公司经纪人高彬、王强介绍,李燕看中了一套位于桂城的毛坯房。
案情》中介费转到经纪人个人账号
四川女孩李燕大学毕业后就来到桂城工作,2010年底,李燕打算买一套二手房。经中介公司经纪人高彬、王强介绍,李燕看中了一套位于桂城的毛坯房。
2010年11月29日,高彬拿出一份《中介费支付承诺书》。李燕一看,上面写着:若中介成功促成涉讼房产的卖方与李燕达成买卖合同,李燕同意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支付房地产中介费1.2万元,否则须自签订合同之日起每日按总金额的千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李燕看完觉得没什么问题就签了名,高彬也在该承诺书落款处“经纪人”一栏签名。
接着李燕与旧业主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数日后,李燕应王强的要求,向王强提供的账号转账3万元作为中介费和交易税费。2011年,李燕拿到了房产证。
不久,李燕接到中介公司的电话,让她支付中介费。李燕表示,钱已经交给了王强,对方却不认可。今年7月,李燕收到法院的传票,原来中介公司把她告上法庭,向她索要中介费1.2万元,还要支付违约金。
庭审》落入陷阱买家主张未获支持
开庭时,李燕辩称自己早已支付了中介费,并提供银行明细信息查询流水和转账凭证,证明自己转账3万元给王强。
南海法院随后根据查明的事实认为,中介公司在李燕与原业主关于涉讼房产的交易中提供了居间服务,李燕已取得涉讼房产的所有权,李燕应按约定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2万元予中介公司。
李燕称已于签订合同当日将中介费及涉讼房产的交易税费支付给高彬、王强,只是未向该公司索要收款凭据。法院认定,被告主张其中3万元已汇入王强的账户,但王强并非《房地产买卖合同》及《中介费支付承诺书》上签名的“经纪人”,李燕未能举证证实王强及该3万元与涉讼房产的交易存在关联。
法院认为,中介公司请求李燕支付房地产咨询及买卖代理费1.2万元,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支付中介费 应索要正规发票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一种合同。居间合同又叫中介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居间人向委托人提供了相应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就应当支付报酬予居间人,而不必以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为前提条件。也正因为如此,不法分子往往借此行骗。在本案中,不法分子正是利用其参与之前交易并给委托人形成的其为中介机构代表人的假象,骗取了委托人的中介费。因此,在接受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时,委托人应认真审核中介机构的资质,并要求其业务代表出具相应的委托书,付款应索要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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