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房产税先赋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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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头条
来源:凤凰网
发布日期:2012-11-16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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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房产税并非新玩意,6年前就有人鼓动过,不过,那时叫“物业税”。提倡者既不懂经济,更不懂法律,刚露苗头就受到舆论的强烈阻击,根本不敢在立法机构闯关,只得做缩头乌龟,伺机而动。 公权力总是按捺不住征税的冲动。这一次房产税的鼓动者乘着楼市回暖后房价上涨的“东风”,意图绕过立法机构,通过修改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房产税条例》,以达到将原“条例”中只针对商业房产部分,“扩容”到普通居民住宅。
民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税收交换保护’的关系。一方面,无税收无权利,权利要想真正成为法律赋予的可执行的权利,必须通过缴税兑换权利,然后由政府提供积极的保护;另一方面,无权利无税收,无代表不纳税,民众如果不能享有这部分权利,就不必缴纳这部分税收。”
房产税似乎越来越近了。这几天,官员频发信号,专家争相解读,媒体密集报道,舆论甚嚣尘上。有鼓噪者,有反对者,有焦虑不安者,有静观其变者,但大多数人觉得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别指望房产税能降房价
房产税并非新玩意,6年前就有人鼓动过,不过,那时叫“物业税”。提倡者既不懂经济,更不懂法律,刚露苗头就受到舆论的强烈阻击,根本不敢在立法机构闯关,只得做缩头乌龟,伺机而动。
公权力总是按捺不住征税的冲动。这一次房产税的鼓动者乘着楼市回暖后房价上涨的“东风”,意图绕过立法机构,通过修改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房产税条例》,以达到将原“条例”中只针对商业房产部分,“扩容”到普通居民住宅。
房产税要想“深得民心”,就要挠到民心的最痒处。房价之高民众苦之久矣,而近来拜各地政府对调控政策阳奉阴违所赐,房价又有走高之势。于是,鼓动者不失时机端出一盘“征房产税能降低房价”的馅饼。
可惜,这是6年前的馅饼,而且还是画在纸上的馅饼。尽管国土、税务部门不断放风说沪渝两地房产税试点“比较顺利”,但业界却有完全不同的感受。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思危就明确表示,房产税对房价影响有限。因为房价的构成因素有4个“1/4”:其中建安成本是1/4、土地成本是1/4、税收是1/4、开发商利润是1/4。目前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都在增长,开发商根本不可能让利降房价。
在我看来,成思危先生说得太含蓄了,腐败推动高房价也是不争的事实,在这四个因素中至少还要加一个寻租的成本,这些“成本”交织叠加,单指望税收手段就能降房价,简直是天方夜谭。
只要稍具理性,就不会相信加税降房价的鬼话。这就好比出租车公司加收出租车司机的份子钱,然后骗你说是为了降低的士费。份子钱终究要让乘客买单,税费也一样,迟早要摊到消费者头上。这世界上只见过减税使商品降价的,没见过加了税反而降价的。
买不买房都得缴税
有一部分人相信专家的忽悠,说开征房产税“劫富济贫”,反正征不到我头上,何乐而不为?这是一种认为税负只针对特定人群的糊涂看法。每一项税负看似孤立,看似只针对特定对象,但都会传导给社会。打个比方,对餐厅、旅馆征税,表面上与你无关,但你出差在外,就难免要到餐馆吃饭、到旅馆住宿,那么,那些对餐厅、旅馆所征的税负就会一样不差地落到你头上。
还有人说房产税不一样,我打定主意不买房,看你怎么收房产税。那好,不买房去租房,房主被加收的房产税还是得由你来分担,持有税很快就变成交易税。这不,还没开征,南京媒体昨天就转发了新华社的报道,说房产税推高租金。
不买房也不租房,又如何?也许你属于父母有存量房的“幸运”一族,以为和老人家挤在一起就可避开房产税,那就请看国土资源部网站的消息:湖南、湖北两个最新试点区域的房产税改革征收细则正在制定中,房产税扩容范围包括存量房,征收的税率不会太高。此次试点与上海、重庆不同的是,计税依据由原来的房产原值改为市场评估价。
有趣的是,可能意识到影响过于激烈,国土资源部网站很快又主动撤下了这则消息,湘鄂两地有关方面也急于否认。不过业内人士分析,两地将继沪、渝之后成为新的房产税试点应该是板上钉钉的事。而此前有媒体报道,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地税官员,正在开展为期6个月的房产税税基评估集训,为开展非经营性消费房产的存量部分恢复征税的试点提供技术储备。
如此兴师动众,人家摆明了就不是只打增量房的主意。官方数据表明,中国总体的住宅自有化率已超过80%,如果只对剩下的20%征税,就如同捡芝麻丢西瓜,看着肥肉不吃,想想都心痛。更何况,湘鄂两地提前泄露的版本已露出了端倪。
为不拥有的权利缴税,法理何在?
用降房价来忽悠公众,太缺少技术含量;说只针对特定人群,湘鄂版立马露出了马脚。于是,房产税的鼓动者又端出另一套说辞,在承认不能降低房价的基础上,强调房产税作为财产税,能够调节贫富差距。大意就是住房矛盾突出,房产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造成闲置和浪费;同时,贫富差距扩大,社会矛盾加深,这需要发挥税收等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云云。说通俗点,就是将“劫富济贫”当成房产税改革的方向。
可细绳先断,平白无故在保有和交易环节增加一个税种,没等富被劫,穷人早就被盘剥了。道理不复杂,不多说。即便是为了劫富济贫,即便是能降房价,即使是为了一个“正当、崇高”的目的,这也是工具理性的层面,工具之外还在法理。“道”之不存,“术”有何益?
按现代政府规制理论,民众与政府之间是一种“税收交换保护”的关系。一方面,无税收无权利,权利要想真正成为法律赋予的可执行的权利,必须通过缴税兑换权利,然后由政府提供积极的保护;另一方面,无权利无税收,无代表不纳税,民众如果不能享有这部分权利,就不必缴纳这部分税收。
作为一种财产税,民众缴纳房产税的前提是真正意义上拥有房产。可从法律层面看,我国住宅土地出让的使用期限是40年至70年,到期皆还给国家,所以住房并非公民完全意义上的不动产。也就是说,开征房产税再加上此前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让民众为一项根本不拥有的权利而双重缴税,无论是道义还是法理,都说不过去。这也难怪郎咸平(微博)大声疾呼房产税不合法了。
所以,要征房产税,就得先解决房产的归宿,赋予民众真正属于私有的房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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