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主没过户 卖房7年欲赖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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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重庆商报
发布日期:2012-11-12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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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房屋卖给人家,曾某却拒不协助对方办理过户。曾某声称,他根本就没卖过这房子,也不可能将价值6万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出卖。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买卖关系成立,曾某需协助买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将房屋卖给人家,曾某却拒不协助对方办理过户。曾某声称,他根本就没卖过这房子,也不可能将价值6万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出卖。昨天,记者从市二中院了解到,官司打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买卖关系成立,曾某需协助买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买了房屋却没能过户
据了解,曾某有一套住房以及底楼一间门市。2004年12月31日,曾某与老乡邓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曾某将住房一套、门市一间转让给邓先生,价格2.6万元。
合同签订后,邓先生支付了全部房款,曾某也出具了“收到2.6万元购房款”的收条,同时将房屋及其产权证均交付给了邓先生。2005年1月8日,邓先生缴纳了390元房屋契税。之后,邓先生打算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要求曾某协助办理,但遭到曾某拒绝。因此,房子虽然买了7年,但邓先生至今也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无奈之下,今年2月20日,邓先生只好将曾某起诉到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曾某协助他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卖房人称不可能贱卖
庭审中,曾某辩称,他与邓先生之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双方就房屋买卖价款至今没有协商好。曾某辩称的这些理由,由于没有事实依据,法院并未采信。
县法院认为,达成买卖协议后,曾某将房屋及其产权证明均交付给了邓先生,且曾某出具了收到购房款的收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成立,且邓先生已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合同生效后,双方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是卖方必要的义务。
法院一审判决:曾某应当协助邓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登记。曾某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我与邓先生素不相识,没就买卖房屋一事当面协商过,更没有签任何协议。我不可能将价值6万元的房屋以2.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二审中,曾某再次否认了与邓先生有房屋交易的行为。
曾某还辩称:“邓先生出示的《房屋买卖协议》是伪造的,契税完税凭证更不知从何而来。”
对此,邓先生称,买房一事由他父亲联系,房款2.6万元是他亲手交给曾某,房屋买卖契税是他与曾某一同前往缴纳的,曾某还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上签了字。
法院判决买卖关系成立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曾某还向法庭提交了集资建房收款收据、协议等证据。市二中院认为,曾某将自己所有的房屋及门市以2.6万元转让给邓先生的事实,有曾某出具的2.6万元的收条、《房屋买卖协议书》、邓先生持有的登记于曾某名下的房产证予以证实,双方的买卖关系成立。
市二中院还认为,曾某二审提交的证据,可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的原始来源及成本价格,但与本案的房屋买卖无直接关联性,法院不予采信。而且,现在是市场经济,房屋的成本价值与实际的成交价格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市二中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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