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将执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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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2-11-05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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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日前,福建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果个人住宅被征收,家庭成员在3人以上(含3人)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面积予以安置。新规定于11月正式试行。
福建省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有了具体的标准和流程。日前,福建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厅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如果个人住宅被征收,家庭成员在3人以上(含3人)的,按照不低于60平方米的面积予以安置。新规定于11月正式试行。
据福建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后国有土地的房屋征收将有专门的征收部门负责实施,从事房屋征收的工作人员必须培训且持证上岗。而各地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必须先将征收补偿方案及方案论证意见等相关资料报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若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户数较多,还应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被征收人户数较多的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并公布。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评估方式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也可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在签约期限内选择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补偿的,不再进行分户评估。如果在签约期限内,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需要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就应当进行分户评估。
房屋被征收之后,如何安置是个重点。据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等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区)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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