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套二手房引发诉讼“拉锯战”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邯郸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2-10-22 09:13 字号:T|T

未经统一意见、不具购房资格……卖方一家想尽方法,只为撤销当年和李龙生之间的购房协议。为捍卫房产,李龙生夫妇只好拿起法律武器。自2009年11月开始,买卖双方因这套房屋产权共经历5场诉讼。直到2012年7月确定归属,李龙生夫妇最终胜诉。

律师提醒,近年来此类案例并不鲜见。为避免陷入诉讼拉锯战,需要买方在订立合同时规避风险。

买房4年被卖房人子女起诉

2009年11月,在搬进新家生活了4年后,李龙生夫妇收到了一封起诉书。起诉方竟是原房主的子女,而和李龙生一同被列为被告的,竟还有原房主张丽云。

李龙生买下的这套两层楼房产,由张丽云与丈夫方明才在1996年12月建成。后方明才于2000年7月因病去世,张丽云和四个子女方江、方河、方海、方洋都常居县城,房子已无人打理。

2004年,12月30日,李龙生、张丽云两人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协议,价格为10200元。当日,李龙生就办理了该房屋过户手续,并成功取得了房屋产权证。

在2005年1月,李龙生又与张丽云方江再次签订了房屋的买卖协议,房产共计价款2万元,内文中特别标明:“甲方全家同意将土木结构房屋(二层)共计六间,让售给乙方”。

该合约的甲方签名均由方江签署,因弟弟方河服兵役,方江还代方河签了名;乙方则由李龙生签名。

而4年后向李龙生发起这场诉讼的三名原告,正是没在合同书上签名的方洋以及张丽云当天不在场的另两名子女方河、方海。

打5场官司终赢得房屋产权

方家三兄妹方河、方海、方洋,向兴国县法院提出的诉请是:李龙生不具备购买集体所有制房屋的主体资格,他们3人对买卖房屋的协议并不知情,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经法官详细阐明,方家三兄妹在2009年12月1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

2010年4月,方家再度发起诉讼。这次,他们将目标转移到了过户手续和房屋产权的合法性上。

由张丽云和全部子女组成的5名原告,以发证单位为被告、以李龙生夫妇为第三人,向兴国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双方之间买卖房屋的登记,并注销发放给李龙生的房屋权属证明。

这一次,原告胜诉。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李龙生的房屋所有权证。

2010年12月,李龙生夫妇以张丽云和其子女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张丽云、方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法院在2011年1月18日作出判决,认定原告李龙生与被告方江于2005年1月9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既然房屋产权证都已撤销,买卖合同又怎会有效?于是,张丽云和子女向赣州市中院提出上诉。赣州市中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买卖协议虽被确认有效,但在第二场诉讼中,李龙生的房产证被撤销,事后他多次找张丽云及其子女配合办理新房产证,均遭拒绝。无奈之下,夫妇俩发起了双方之间的第5场诉讼。

今年7月,赣州市中院审理后判令张丽云及其子女,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提醒

订立二手房交易合同时应注意:

1.审查合同的主体资格。即双方是否亲笔签名,是否具体完全正确的买卖房屋的权力,在实际交易中,经过出现代签名,或共有人不签名的情况,容易引起纠纷。

2.审查房屋的性质。比如房屋是否为商品房,是否具有相应的土地证、产权证,是否为单位集资房、经适房、农房或其他小产权房。

3.签订完善的合同。在合同中要详细约定房屋的现状、质量、双方的权利义务、费用承担、房中物品处理、违约行为等。

4.依法进行房屋买卖、相互配合、及时完成一切交易手续。

责任编辑:王铁虎 关键字:买套二手房,引发诉讼,“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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