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骗取公积金贷款 取消5年贷款资格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日期:2014-12-06 15:53 字号:T|T
摘要:单位不缴公积金将面临1万-5万不等罚款;个人骗取公积金贷款,不光要全额进行追回,还将按照骗款比例进行罚款。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单位不缴公积金将面临1万-5万不等罚款;个人骗取公积金贷款,不光要全额进行追回,还将按照骗款比例进行罚款。南京市政府昨日公布了《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办法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将被处以1万到5万不等的罚款。具体处罚标准是:(一)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单位设立时间在六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如果单位不肯为你出公积金提取证明,直接责任人也将被罚款。这一办法第十条规定: 单位出现四种情况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种违规行为是指:(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为了打击骗取公积金行为,这一办法规定不仅要全额追回,还将按比例进行罚款。具体而言, 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协助个人骗取公积金贷款,也将一并处罚。这一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单位不缴公积金,职工如何维权?这一办法第十八条给出了指南: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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