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管理混乱维权难

专家吁设定市场禁止行为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日期:2014-07-13 08:40 字号:T|T

摘要:记者专门采访了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车浩认为,以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来说,不能说对这种行为存在法律空白,但也不能简单地将中介此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你去走法律途径吧,最后你会感激我的。”这是半年前,北京的周先生打算与房地产中介公司打官司要回自己的房子和租金时,中介老板跟他说的最后一句话。

当时,周先生不明白这是什么意思。现在,他有了切身体会。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周先生说:“现在房地产中介市场太乱了,走法律途径又太漫长,只能一开始就擦亮眼睛,小心为妙。我现在是花钱买教训,这一点,我还真得感谢中介公司。”

周先生对记者讲述了自己的闹心遭遇。2013年,周先生打算把一套100平米的房子租出去。“我当时不想通过中介出租,一来是怕信息泄露被骚扰,二来不想让自己的房子毁得太厉害,想租给因孩子在附近上学而租房的人,所以就自己在一些网站上发布了信息。”周先生说。

但怕什么就来什么,想避开中介,却还是落入陷阱。租房信息发布没多久,周先生就开始经历了一场中介惯常的骗局。路数无非是,先被中介公司人员以租客身份看房骗租,后私自打隔断再群租,之后就是欠房租,变更公司逃避追究,找人找不到,要钱要不回。

由于扰民等原因,房子群租后物业不断接到其他业主的投诉,只得找业主周先生协调。为此,周先生也曾跟中介提过要解除合同,但当时想着自己房子群租的话,租金还能稍微拿多一点,周先生就没有再坚持。

“我现在就一个感觉,后悔!没想到,最后是贪小便宜吃大亏,为了每个月多几百元钱,最后损失了3个月1万多的租金。”事已至此,周先生悔不当初。

而更让周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北京市政府去年底整治群租专项行动又让他开始了一场漫漫法律维权之路。一方面,街道居委会不断找他,让其配合早日收回房子结束群租,另一方面,从今年元旦起,他就再没有收到中介方面的租金。无奈之下,他找到中介公司,发现其已经变更经营地址,人去楼空。

更加戏剧化的是,当他来到自己的房子门前,里面的租户根本不给他开门,自己的房子进不去。在街道和片警的协助下,他终于可以进到自己的房子,但发现已经被毁得面目全非,各种隔断把房子搞得乱七八糟,而租户声称已按月付了房租交了押金,有权继续租住,最后,周先生竟然被租户赶出了自己的房子。

为了要回自己的租金和房子,周先生开始用法律武器维权,去法院起诉。由于中介公司人去楼空,周先生的案子一开始找不到被告,后来由于诉讼程序太漫长,周先生为了尽快拿回自己的房子,只得以放弃要回拖欠的1万多元房租为代价,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

“我觉得现在中介市场这么混乱,他们敢这么明目张胆,就是因为法律惩治手段不足。对这些人,就应该判刑,加大违法成本。否则他们太有恃无恐了。”采访快结束时,周先生难掩情绪激动。

记者采访中发现,周先生的经历并不鲜见,一些不法中介欠租后人去楼空,房主、租客采取投诉、报案、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权,但挽回损失却遥遥无期。有人认为这是因为对不法中介的刑事打击力度不足。

那么不法中介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直接定性为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呢?记者专门采访了刑法学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车浩。车浩认为,以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来说,不能说对这种行为存在法律空白,但也不能简单地将中介此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罪或者非法经营罪。

车浩具体分析指出,如果将这一行为认定为诈骗罪,那么就要符合一个条件,即行为人设立公司的初衷就是为了骗,但是现实中,很多不法中介公司只是不规范经营,并不能就此认定其完全以骗为目的设立公司。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非法经营罪进行了界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显然,房地产中介的不法行为无法归结到这一类行为中,也就无法用非法经营罪来定罪处罚。”车浩说。

针对目前中介市场较为混乱的现状,车浩强调,为了中介行业健康发展,政府部门虽然不应过多介入以免影响整个行业的发展活力,但对这种不法房地产中介公司必须加强管理,除了明确规定中介禁止从事一些行为之外,还必须明确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严格执行,要综合运用行政手段、民事手段和刑事手段。

责任编辑:赵清涵 关键字:房产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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