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身份受质疑
惠州某村民百万征地款被克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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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4-06-2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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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原来,早在1968年,刘国群的家婆曾某某曾携子女3人到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生产队插队落户,后来,刘国群嫁给了曾某某的长子叶某某,虽然刘国群和其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在企岭村,但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款时,并不认可刘国群一家九口“插队落户”的村民身份。
笔者从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受到村民小组质疑,并被村民小组强行克扣百万元征地补偿款,刘国群一家九口将村民小组告上法庭,最终,村民小组同意支付九人共计130万元,并已支付完毕。
2010年5月,在国家兴建深厦铁路之际,曾向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东华村企岭村村民小组征地,并给予了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在征地补偿款分配过程中,刘国群一家九口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受到村民小组的质疑,被村民小组强行克扣了103.5万元的征地补偿款。
原来,早在1968年,刘国群的家婆曾某某曾携子女3人到惠阳区淡水街道东华村企岭生产队插队落户,后来,刘国群嫁给了曾某某的长子叶某某,虽然刘国群和其所生育子女的户口在企岭村,但村民小组在分配征地款时,并不认可刘国群一家九口“插队落户”的村民身份。
为维护权益,刘国群一家将企岭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根据2012年6月18日惠阳区淡水街道办事处在《关于刘国群一家村民身份问题的意见》中确认“刘国群一家应是企岭村小组村民,享有与其它村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惠阳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企岭村民小组应向原告刘国群一家支付征地补偿款等共约130万元,后企岭村村民小组向惠州市中院提起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企岭村民小组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生效义务,2013年10月16日,刘国群向惠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法院通过采取多种措施,促使双方在今年4月达成了和解,被申请人企岭村民小组同意支付申请人130万元,并于近日将全部款项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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