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意见支持土地流转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获奖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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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4-04-22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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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支持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支持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免费为经营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植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提供测土配方施肥服务。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粮化,严禁农用地非农化。
河北省提出,在安排农业资金和建设项目时,适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要优先安排。各级新增农业补贴资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农民合作社持有、管护。
河北省将搭建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县、乡(镇)政府要加快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将土地流转服务纳入基层公益服务项目。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乡(镇)、村要建立调解组织。土地流转要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
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后发展现代农业和适度规模经营的,其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仓库、农机具库棚、硬化晾晒场等设施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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