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改矛盾直指小产权房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邯郸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4-02-14 10:47 字号:T|T

摘要:这次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叫停“小产权房”,坚决遏制“小产权房”违法乱象,及时防止了对三中全会“农村集体土地政策”的片面误解,向社会警示了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这次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叫停“小产权房”,坚决遏制“小产权房”违法乱象,及时防止了对三中全会“农村集体土地政策”的片面误解,向社会警示了购买“小产权房”的风险,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虽然三中全会决议中的21500余字根本没有提到“小产权房”三个字,但有些人从“土地政策”进行了歪曲理解。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于是有人片面理解“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就是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完全一样了。由此推理,“小产权房”就是合法的了。

其实这种看法很不正确,是谬论。

“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必须有个前提,就是决议中在“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前面加了一些限制性语言,如“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

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农村集体土地都可以建房,必须是“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及“经营性建设”用地,才可以建房。

而且,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用途进行了明确的届定,就是农村集体土地用途主要是耕地,这是前提,这是红线,决不能破坏。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明确指出,只有“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才能“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说到底,农村集体土地在依法转换成国有土地之前,不论其用益物权发生怎样的变化,也只是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个人与法人之间进行转换,但其根本属性永远不变,就是只能用作农业发展经营。

当然,也不排除有的人片面歪曲理解三中全会“土地政策”政策暗藏阴谋。(各大门户网站利用国务院农村发展研究中心提出的“383”建议稿,大肆炒作“集体土地入市”、小产权房合法化、小产权房价格猛涨等就不排除有组织的暗藏阴谋、误导决策层和广大公众。原编者注)

三中全会提出的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众多。从叫停“小产权房”让我们看到,全面准确理解三中全会精神多么重要。

责任编辑:王彤 关键字:新土改小产权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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