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馆陶承包地征迁补偿“纠纷”三年一朝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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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来源:燕赵都市网
发布日期:2014-02-11 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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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馆陶县法院妥善办结一件长达三年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据悉,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的同时,办案机关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通过详细的释法明理和人性化沟通协调措施,终于使得各方当事人得到满意结果。
近日,馆陶县法院妥善办结一件长达三年的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据悉,历经一审、二审和重审的同时,办案机关秉承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通过详细的释法明理和人性化沟通协调措施,终于使得各方当事人得到满意结果。
据悉,1998年原告薛某某在东宝村承包三块土地,共1.35亩,后由被告李某某耕种,双方约定,原告什么时候要被告什么时候给。2010年原告三块承包地的其中一块被征用,该地块0.6亩,加上相邻垄沟和路共计0.982亩,获得41244元土地转让金,因被告李某某擅自将土地赔偿金领走,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该款未果,遂将李某某及东宝村村委会一起诉至法院。
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薛某某土地补偿款25200元,驳回原告对东宝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市中院认为该县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该判决,发回重审。
期间,原告薛某某急于拿到赔偿款,又认为法院在故意拖延,遂心生怨意,屡次到市级部门“反映”,甚至出言“威胁”办案人员。办案人员耐心细致地解释疑惑,还找到当地村干部一起向薛某某做工作,通过近一个月调解,终于将薛某某及其家属稳定下来。重审期间,办案干警不分昼夜的对该案相关证据材料再一次进行了查证,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查阅大量国内该类案件的审理判决情况,从证据认证、法理、情理多方面下足功夫。最终,法院做出了被告李某某偿还原告薛某某0.6亩耕种土地的征用赔偿款25000元,东宝村村民委员会偿还原告0.382亩垄沟、道路赔偿款16244元的判决。
至此,原被告双方看到判决书中明了的法理依据,认同该县法院判决,表示该判决是公平公正,被办案部门主动认真的工作态度所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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