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扩围至国有林区垦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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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网
发布日期:2013-12-16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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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10年出台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政府又将这一政策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在2010年出台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后,政府又将这一政策扩大到国有林区、垦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与2010年颁布的《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基本一致,包括: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但此次优惠政策将优惠范围由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到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按照我国的税收政策,购买商品房需缴纳购房总价3%-5%的契税(不同的省市自治区税率不同,普通商品住宅减半,即1.5%-2.5%),缴纳购房总价的0.05%的印花税。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落实为相关企业和购房者节约了大量费用,增加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助力我国棚户区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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