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支付定金也有“潜规则” 卖房不成反赔买家11万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南方都市报 发布日期:2013-11-29 09:10 字号:T|T
二手房交易支付定金也有“潜规则”,卖房的业主尤其要当心了!趁房价仍坚挺,美籍华人林锋最近回珠海出售一套二手房,不料因为不熟悉定金的法律条款,不光买卖没谈成,反而吃了官司,被法院一审判赔买家11万元。
业主认为买家违约没收定金
据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今年3月20日,林锋以240万元的价格通过中介将位于珠海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市民梁先生,买卖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签订合同23日内,买家需支付24万元定金,在支付最后一笔定金时双方将在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等手续。如买家违约,业主将没收定金,业主违约则需双倍返回已支付定金。
林锋的妻子说,到了4月12日,也就是约定的23天到期,买家梁先生只支付了5.5万元定金,还剩18.5万元未支付,其夫觉得对方违约了,遂于7天后发出律师函通知梁先生解除合同,并没收了定金,不料随后被梁先生告上了法庭。
梁先生在庭审上表示,其支付5.5万元定金后,发现业主的房产在银行还有贷款,遂要求业主林峰立即还清贷款,以便配合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不料林峰不仅不配合,反而直接解除了合同,已构成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11万元。
买家未违反购房主合同
对此,林锋反驳说,其是在约定的支付定金的最后期限过期后才发函解除合同,而解除的原因是梁先生未能如期支付全部定金,“我已经准备好向银行还清所有贷款,但应当是在买家支付所有定金之后才执行,如果签订合同时,我因为没有还清贷款违约了,按照约定赔钱我也认了,但现在明明是买家自己违约在先,怎么能要求我赔钱呢?”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分主合同和从合同,买房内容为主合同,定金部分为从合同,买家梁先生未按照约定在期限内支付全额定金只是违反了从合同的约定,但并未违反购房主合同,买家支付5.5万元定金后以业主尚欠银行房贷而没有支付余下定金,应视为变更定金合同,但业主对此并未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后来单方面解除合约,应当承担解除购房合同的违约责任,返回买家双倍定金11万元。
林锋已提起上诉,其妻子昨日也找到记者,讲述了这段经历,希望透过本报给大家提个醒。针对一个购房合同在约定定金内容后就在法律上分为两个主、从两个合同,记者采访了珠海不少二手楼业主,但几乎没有人知道。
律师提醒
合理期限过后仍不支付算违约
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谢泽岗表示,业主在约定定金条款时要特别当心,如果买家支付了一部分定金,虽然没有全额支付,但在到期后,业主也不要急于发函直接解除合同,否则就容易被判违约,而应当发出催促书,给出一个合理期限让对方支付余下的定金,期限到期后,对方仍不支付,方可视为违约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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