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唯一房产将拍卖还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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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资讯
来源:南方日报
发布日期:2013-11-20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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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上月29日召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案件研析会中讨论两个信访案件,其中之一的“唯一房产”是否执行的案件有了定性。佛山中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撤销该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温某辉唯一房产只可查封,不能拍卖”的裁定,继续推进该房产的执行拍卖程序。新裁定作出的决定,或将对今后佛山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起到示范性的作用。今后借“唯一房产不能执行”的“老赖”们行不通了。
昨日记者从佛山中院获悉,上月29日召开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案件研析会中讨论两个信访案件,其中之一的“唯一房产”是否执行的案件有了定性。佛山中院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撤销该院作出的“被执行人温某辉唯一房产只可查封,不能拍卖”的裁定,继续推进该房产的执行拍卖程序。新裁定作出的决定,或将对今后佛山解决此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起到示范性的作用。今后借“唯一房产不能执行”的“老赖”们行不通了。
模糊规定成“赖债”理由
“唯一房产能不能拍卖?如何拍卖?法律规定存在一定的缺失。”佛山中院副院长黄学军坦陈,由于这种模糊的规定,以致在执行实践过程中,“唯一房产”的处置在操作层面已成为当前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黄学军提到的法律规定是指2005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下称《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
《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而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这两条规定如何适用,各地法院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统一的做法。
“唯一房产”也要执行
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申请执行人吴某军为此折腾了将近9年。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温某辉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吴某军7.4027万元,及自2004年3月31日至判决确定付款日止的利息。
因被执行人温某辉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05年6月16日吴某军向南海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温某辉唯一房产——位于南海区罗村镇某小区的房产和单车房。但这套“唯一的房产”成为法院处置的烫手山芋。
直至上个月29日,佛山首次法律职业共同体案件研析会举行。中山大学副教授代中现认为,在被执行人有能力维护最低生活条件的情况下,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有必要推进唯一房产的执行工作。这一点,得到了与会代表的认同,“该案所涉唯一房产应该拍卖还债,借钱还债天经地义。”
其实,像吴某军遇到的“一套住房执行案”在佛山执行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因为处理难度极大已经成为瓶颈问题。今后,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方式来解决部分疑难信访案件将是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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