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纳税介绍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京江晚报 发布日期:2013-09-04 08:21 字号:T|T

二手房交易涉及的税收政策相对专业且比较复杂。为了帮助广大市民了解相关政策,笔者采访了市地税局相关部门的业务专家,先就销售二手房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种及有关规定介绍如下。

一、营业税

对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应视不同情况缴纳营业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而对于个人销售其购置的非住宅类存量房,则以全部收入减去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对个人销售非住宅类的存量房,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为0.05%。

1、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2、对个人销售非住宅类的存量房,土地增值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计税:

(1)如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税务部门确认,可以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与转让环节所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一起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2)如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旧房的评估价格确认扣除金额,即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地税机关确认。

(3)如既不能取得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由地税机关在测算增值率的基础上,进行核定征收,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苏财税[2011]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的规定,在总局及省局没有新政策之前,我市对个人二手房交易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执行:

1、对转让住房的应税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2、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目前镇江市的核定比例为1%。

3、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对以下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除上述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4、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政策。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6、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财税[2010]94号文件)

责任编辑:温唤 关键字:交易纳税邯郸二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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