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 和住房有了更多保障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3-09-02 08:39 字号:T|T

摘要: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提高2004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生活和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

近日,市政府出台《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老年生活保障和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提高2004年以前被征地农民生活和住房困难群体的保障水平。

  生活保障:政府给补贴,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可参保

  2010年,我市出台了《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将1983年以来51.28万被征地人员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有与城镇居民同样的养老、医疗保障。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的被征地养老年龄段人员,以政府补助的方式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目前,这部分人是被征地人群中唯一未实行缴费参保的人群,待遇相对较低。为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人员待遇低的问题,市政府对《南京市被征地人员社会保障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将已享受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据悉,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纳入基本生活保障遵循本人自愿的原则。选择补缴参保的人员,可享受更高标准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以江南六区为例,将由目前的每月245元—385元提高到每月550元;没有选择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可继续领取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以后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物价上涨等因素,逐步提高相应待遇。

  政府对参保缴费给予适当补助。按照基本生活保障37600元的缴费档次参保,个人按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原一次性领取的自谋职业费或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的适当比例一次性补缴,个人缴费后的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另外,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政府对其个人应缴资金再给予适当补助。

  2000年和2001年,我市分别出台《南京市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办法》和《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细则》,对实施拆迁的被征地农民进行住房保障。2004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基本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予以安置。

  “这两个文件都是按照人均建筑面积安置保障房,但是10年过去了,有的家里孩子结婚,住房非常困难。”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现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原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因家庭结构、人口、年龄等发生变化新增自然家庭,导致住房困难的,新增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除符合规定条件外需单身满35周岁或结婚满5年。

  这次完善,对适用上述两个文件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申请住房保障,取消了年龄和结婚年限限制,符合条件的只要结婚,不用满5年就可申请住房保障。

  此次调整的政策适合低收入或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其中,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513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15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17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3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8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在2421元以下;家庭人均财产认定标准为:3人户低于20万元、2人户及以下户低于23万元、4人及以上户低于17万元,拥有2辆以上,或1辆价格超过12万元机动车辆的家庭不认定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此外,所涉家庭的住房认定条件为两类,其一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其二是按照以往政策拆迁安置标准与当前拆迁安置的标准及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比较差距较大,申请家庭成员如不是原拆迁安置房的实际所有权人且名下无其他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保障。

责任编辑:王铁虎 关键字:邯郸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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