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商品房遭遇层高“缩水” 业主损失谁来赔?

扫描到手机 热点话题 来源:河北青年报 发布日期:2013-08-08 17:16 字号:T|T

摘要:业主收房时发现,建筑尺寸未按合同约定执行,但符合国家标准,该如何应对。夫妻的双方既有共同财产又有共同债务。

收房时层高变低 开发商是否违约?

买房时,合同中约定的层高为2.7米,交房时却发现连2.6米都不到,设计的装修方案和购买的吊灯都不能用。合同中也没说层高不够怎么赔偿,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否属于违约?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得低于2.1米,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三分之一。但是因为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中对层高做了明确约定,所以交房标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

现在实际交房的层高与约定不一致,显然属于开发商违约,开发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合理要求开发商减少房款或作出其他赔偿。

夫妻借钱买房落儿子名下 离婚后借款该谁还?

2009年,夫妻借钱买了一套房子并落在了未成年的儿子名下。现在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由母亲抚养,丈夫同意妻子于购买的房子里居住,但要求妻子来还剩下的5万元借款。请问,这笔欠款到底该由谁来承担?

首先,这套房子的产权属于孩子,离婚时双方都无权分割,抚养孩子的一方带孩子在房子中居住也很合理。

其次,即使房子和孩子都归属于妻子,也并不意味着妻子就应该承担债务,因为妻子不是房子的所有人。

最后,房子落到孩子名下可以视为夫妻双方对孩子的赠与行为,而5万元债务是共同生活时借的,实际上仍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所以,双方需同时还欠款。

责任编辑:白岩鸣 关键字:维权房屋借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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