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房的禁忌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百度乐居 发布日期:2013-02-21 11:20 字号:T|T

摘要:只能说,漳州和盐城“躺枪”了。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出台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给近期爆炒的“房叔”、“房姐”事件浇了一头冷水。

只能说,漳州和盐城“躺枪”了。近日,福建漳州、江苏盐城出台了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给近期爆炒的“房叔”、“房姐”事件浇了一头冷水。

  实际上,两地规定都是根据2007年实施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做出,而在这部《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以人查房”,而是允许“以房查人”。

  正如《人民日报》2月19日的评论文章称,“严控‘以人查房’,本身并没有错。这是一项早有明文规定的政策,也是各国保护个人隐私的通行做法。……耐人寻味的是,本为‘解忧’的规定,却引发了新的担忧。人们担心,那些‘房姐’、‘房叔’是否可以高枕无忧了?”

  类似面临争议的档案信息公开类型还包括土地登记信息、企业登记信息,以及个人身份证、婚姻登记信息等,“这些本处在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的张力中,却被网络反腐搅浑了”,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说。

  “不动产登记谁都可以查询”

  2007年1月1日,由当时的建设部发布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施行。据接近立法者介绍,《暂行办法》在征求意见时,就有人提出房屋登记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允许公开查询可能会侵犯其隐私权。经过几易其稿,《暂行办法》采取了“有限公开,有限查询”的原则。

  “房屋登记是个人的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如果可以随意查询,就相当于有人拿着你的手机号码,就可以去查询你的通讯录”,吕艳滨说。

  《暂行办法》由此设立了多种保护“隐私”的方法,“以房查人”是其中之一。第11条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采用这种方式,申请查询人必须准确填写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就将申请人限制在了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范围内,减少了不合理查询”,接近立法者透露。

  保护“隐私”的另一个方法是区别对待登记信息。《暂行办法》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分为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对于内容更丰富的原始登记凭证,限定了查询范围。

  各个地方制定的查询办法则控制更紧。《暂行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但记者了解,在武汉市,普通市民只能查询房屋的自然状况和其他状况两方面,也就是房屋的面积和是否抵押等内容,对于房屋归谁所有的权利状况,只有房屋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

  武汉市还规定,夫妻一方要查询另一方的房屋登记信息,必须提供结婚证和自己的身份证。而在郑州,即使是夫妻,拿着对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也不能查询对方名下的房产信息。

  对于《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以房查人”,而不能“以人查房”,“我认为这并没有准确诠释《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要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房屋登记属于公开信息,为什么不可以查询呢?”

  同房屋登记信息一样注重“保护隐私”的,还有土地登记信息。2002年,国土部发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将土地登记资料分为土地登记结果和原始登记资料两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查询的,只是土地登记结果,其只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两个信息。

  “房产和土地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登记应该是谁都可以查询的”,杨立新说,“不动产登记,就是为了向社会公开宣告,这个房子是谁的,以确定权利人。这不同于个人的银行存款不能随便查询,因为存款属于动产”。

 跨地区“以人查房”正实现

  尽管不允许公开查询,但对于“以人查房”的技术工作,有关部门却一直在着力解决。据记者了解,住建部早在去年7月之前,就已经完成了40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事实上,由于保障房力度加大及限购令的推出,如果不能“以人查房”,则可能带来有违公平的质疑。

  在此之后,住建部及下属房地产监管司已经开始筹备扩大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联网的城市覆盖范围。而这项工作主要针对约500个主要地级市展开,要求在2013年7月前完成。

  一位接近住建部的相关协会高层介绍,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生成的数据可以作为制定房地产调控政策、评估房地产调控效果、监测市场动态的主要参考工具,比如,该系统可以识别购房者是属于首套房,还是二套房,在限购制度下,了解购房者是否存在购房资格。

  按照目前的权限管理规定,这一系统同级政府间互相及异地查询是不被允许的,与此同时,这一系统支持住建部对全国各城市的相关个人住房信息的监控查询,上级管辖机构省级政府可实时查询下辖区内各城市个人房产信息。

  济南市已将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税务和金融部门联网,只需输入本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就能查询到他在济南有几套住房,是不是做过相关的抵押。当然,这要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

  上述权威人士亦强调,要推动信息联网,必须制定一套明确的使用管理规则,尤其是规范信息的查询、公开和发布,避免相关信息随意流失泄露,从个人隐私的保护角度来说,“以人查房”不可能随意查,在这些规则制定好之前,住房信息系统的联网和使用都应该十分谨慎。

  “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在技术上不存在障碍,但也存在诸多阻碍,”他说,一个是地方政府愿不愿意,另一个是,个人住房基础数据不完善,以北京为例,2005年以前的很多房产并未列入网站数据系统内,很多房改房等权属关系也不是很清晰,需要在个人住房信息联网后,逐步地完善。

 登记是否就意味着公开?

  政府信息中“登记公开”的法定原则,是主张“以人查房”者的立足点,他们认为,登记过程本身就是将个人或法人非隐私的信息交予公共部门。因此应该以公开为原则。与之类似的还有企业信息登记资料和个人婚姻登记信息。

  去年5月底,北京市工商局发通知重申,无法院立案证明或调查令,律师不能调查企业档案信息,除非受当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律所介绍信和律师执业证才能查询。这一规定引起律师业界强烈反响,认为将对律师执业,尤其是非诉业务带来较大影响。

  而北京市工商局的通知同样“早有明文规定”。国家工商管理总局1997年发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将企业登记资料做了与房屋、土地登记资料一样的分类,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各组织、个人”均可查询,但内容简单。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则限定了上述律师查询条件。

  事实上,这一规定曾有松动。2005年,大连市工商局规定,律师只需提交律师证件和当事人委托证明就可申请查询,这一放宽举措被认为增加了大连市“软环境建设”的新内容。

  但在2012年5月底,北京等城市却突然重申了上述原则。今年2月4日,在北京律师强烈反响下,北京市工商局与北京市律师协会签署合作协议,表示将制定北京律师查询企业工商档案的操作规程。

  2月8日,这一操作规程在北京市律协网站公布,其中仍要求律师提交立案证明,但开了一条口子。北京律协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孙晓辉透露,律师在立案前查档或非诉业务查档的,用“委托人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代替立案证明。

  但其中还规定北京市律协将监督律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律协本应代表律师利益,却发出如此严厉的措辞,很多人表示无法接受”,一名北京律师说。

  这亦为法学界反对,“企业登记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这是工商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肯定属于政府信息”,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说,“国家工商总局只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其制定的规章,法律效力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下”。

  “企业登记信息尽管不属于物权范围,但涉及主体资格,这同个人征信查询是同样道理的,在国外个人征信随处可查,只要花钱就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说。

  类似的还有个人婚姻登记信息。曾有白领因为害怕公开婚姻受到职业歧视,选择“隐婚”,但杨立新认为,婚姻登记也应公开,“因为登记就是为了公开,这同样不是隐私”。

  但实际情况是,2006年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公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责任编辑:王铁虎 关键字:查房,禁忌,邯郸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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