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小心暗藏陷阱
扫描到手机 二手房资讯 来源:搜狐滚动 发布日期:2012-12-06 09:09 字号:T|T
近日,记者接到毕女士的电话称,她在太原市敦化坊附近买了一套二手房,签好合同,43万元中的30万元已经付出,可就在去房管部门办理三证过户时才发现,这套房子被法院保全不能交易,而原房东也根本找不到人了。
随着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以及楼市回暖,加之大部分二手房都具有社区成熟、价格实惠等特点,因此二手房颇受青睐,尤其是一些次新房,受到了市场资金的狂热追捧。随之而来,二手房交易纠纷、投诉也在与日俱增。专家为您支招,在购买二手房的过程中擦亮双眼、跳过购房陷阱。陷阱一:伪造证件出售房屋
卖房者并非房屋所有人或所有人的代理人,这是后果较为严重的一种陷阱。购房者落入这种陷阱的原因主要是因为购房心切,没有对对方的资料详加审核就匆忙支付定金与首付款,等到办理过户手续时却发现对方已杳无音信。
太原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存量房转移科副科长杨晔说:“有租房者伪造身份证件,将租来的房子卖掉,这个也会引起纠纷。购房人一定要核实产权人是否是本人,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
杨晔告诉记者,在购房之前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情况,看房屋是否真的归卖方所有。核对房产证、土地证的内容是否与房屋登记机关的存档一致,查看房屋是否有抵押、租赁情况。如果是多人共有的房屋,必须有公证处公证,并由共有人签字同意买卖的书面协议,切莫轻易与他人签订委托买房合同。陷阱二:签订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指的是买卖双方之间所签的买卖合同,反映的是房子的真实成交价格为“阴合同”;而“阳合同”则是买卖双方另签的一份成交合同,用于到房管部门备案,到税务、财政部门交税,特点是房屋的成交价格远低于“阴合同”的价格,这样就可以少交税。
杨晔说:“阴阳合同主要是在买卖的双方,自己签订的合同上写的是实际的购房款,来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签房管局的正规合同时,他为了避税,签的购房款可能非常低。”
办理过户时签订的价款与实际的购房价格明显不符,如果一旦引发纠纷,法院认定的是以房管局留档的正规合同为主要依据。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不仅易造成纠纷和不必要的财产损失,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所以提醒购房人不要签订阴阳合同,而是到房管部门签订正规合同。陷阱三:一房多卖骗取定金
一房多卖,是指比如说一套房子,房主刻意隐瞒购房情况,私自跟多个看房者签订购房合同,并收取定金和购房款,最后只跟其中的一个人办理过户手续,然后消失。其余的购房者拿着购房合同却无法办理过户。
市民郭女士就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她打算给孩子买一套学区房,但由于夫妻俩都是工薪阶层,手上的预算也不是太充足,因此看了不少房子,左挑右拣了好久,终于在北大街上找到一套1988年的房改房:34平方米,总价52万元,一次性付款。郭女士和中介签好合同后,房东打包票告诉郭女士说房子没挂有户口,让郭女士放心。结果在郭女士将房款打给中介以后,才知道这套房子现任房东的户口是不在,但她前一任房东的户口还挂在上面。
杨晔说:“比如说房主,他拿了房产证,私自卖给了好几个人,当然只能给其中一个人办理过户。”
为防止踏进一房二卖的陷阱中,房管部门提醒大家:首先,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其次,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供房屋产权证;最后,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在交易所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在支付房款时,可以选择房管局提供的免费资金托管业务,对买卖双方都是一个强有力的保障。陷阱四:不能买卖的限制房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不得转让”。另外,若房屋仍设定抵押,交易所也不会办理此种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除此之外,还需要提醒广大购房者,有这么几类房屋也是不能进行买卖的。
一、小产权房。小产权房通常是在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2011年11月,《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政策发布,明确指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也就是说,小产权房是不能进行过户的。
二、经济适用房,太原市目前的规定是,自2007年11月19日之后取得建筑规划许可证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不能上市交易。
三、从部队上购买的房子。这样的情况比较特殊,因为部队对所属的房屋具有优先回购权,能否交易,可根据实际情况来操作。
所以,杨晔也提醒大家,二手房交易瑕疵包括的类型有很多:一是房屋本身有质量问题,比如说房子漏水,房东卖房子时拿涂料刷了一层,故意不告诉买家,这样的情况最多。二是房子里之前发生过重大事故,比如说,有房东隐瞒房子里曾经发生凶案,买家在交易之后才知道。三是房子里有户口老赖。
以上这些二手房买卖陷阱,是太原市房管局工作人员根据以往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进行总结之后得出的。希望购房者能以此为戒,做到心中有数,避免在二手房买卖中吃了哑巴亏,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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