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建委: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没有调整
扫描到手机 房产资讯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日期:2017-09-13 08:41 字号:T|T
摘要:北京9月12日电针对有媒体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发生调整的报道,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12日表示,北京市经转商政策没有进行调整。如果有相关政策需要出台,按照程序,北京市住建委会就政策草案公开面向市民征求意见。
北京9月12日电针对有媒体关于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发生调整的报道,北京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12日表示,北京市经转商政策没有进行调整。如果有相关政策需要出台,按照程序,北京市住建委会就政策草案公开面向市民征求意见。
近日,有媒体报道,北京市经济适用房转商品房政策将发生调整,并预测政策将限定政府优先回购和交易对象必须符合保障性住房资格,导致大量经适房家庭纷纷排队办理转商手续。
据介绍,北京市相关部门于2008年4月8日印发《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在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可以按市场价出售所购住房。产权人应按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差的70%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同等价格条件下,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以优先回购。”
2015年6月17日,为进一步简化经适房上市审批程序,北京市住建委在《关于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等问题的批复》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了经适房上市交易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上市出售,可直接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区县住房保障部门不再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
2008年4月11日之后签订购房合同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五年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继续按北京市相关管理规定出具《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意见》。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北京市保障房建设投资中心实施回购。
此外,北京市从未在任何政策、文件中对经适房上市交易对象进行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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