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发出通告: 露天焚烧秸秆最高罚款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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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新闻
来源:邯郸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7-06-03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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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烧。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棉花和其它农作物秸秆)。
二、支持秸秆还田、秸秆沤肥等秸秆综合利用。对暂未利用秸秆实行集中堆放,专人看管。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坑等水源之中;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树下乱堆乱放。
三、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焚烧当事人处500-2000元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可以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1000元罚款。
四、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树木受到损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五、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六、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七、凡在我市从事收割作业的机具,应一律安装秸秆切碎装置,并在收割作业时将秸秆切碎,确保麦茬的收割留茬高度不得高于15公分。对留茬高于15公分的机手,农机部门将给予批评教育,限其纠正。
八、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自觉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九、市和各县(市、区)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3015087(市禁烧办),3111193(市环保局)。
十、本通告有效期两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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