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6日出台“限购”新规
涉及邯郸限购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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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报道
来源:邯郸置家网
发布日期:2016-09-27 0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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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继续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9月25日省政府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于9月26日起实施。
9月25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于9月26日起实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部署,继续引导合理住房消费,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好《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6〕75号)精神,结合当前实际,9月25日省政府出台了住房限购政策,于9月26日起实施。
限购政策明确,在主城区范围内,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再新购新建商品住房。针对不同的购房需求,采取差别化措施,保护刚需和改善性购房,打击投机购房。
限购时间明确,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唐山,承德,沧州,衡水,邢台,邯郸,秦皇岛以存量房网签时间为准,廊坊,保定,张家口以存量房合同网签或受理时间为准。
限购政策的操作细节已经明确,对于在9月26日之前已经完成认购手续,交付定金、签订认购协议,并上传到网上房地产的商品住房,买房人可正常办理后续签约及合同备案登记手续;对于在9月26日之前购房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已与卖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合同信息已上传至存量房网签系统的,买卖双方可继续正常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的工作流程也已明确,为落实好省政府的政策要求,省房产和国土部门联合确立了限购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凭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确认信息(《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和《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违反限购规定的,房地产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限购政策按照“因地制宜、完善措施”的原则,体现了政府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心,有利于科学引导市场预期,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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