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主城区各类停车场投入使用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6-04-06 09:16
字号:T|T
摘要:近日,记者从邯郸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从3月31日起,现有和新建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均需到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随着汽车自有量的增多,停车位成为大家的新宠,尤其在繁华的商业区,着实是一“位”难求。近日,记者从邯郸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从3月31日起,现有和新建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均需到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据了解,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主城区停车场备案有关事宜发布通告。通告中的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控制区域。上述区域内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均应备案。
新建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5日前,到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机构备案;现有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未备案的,应从即日起3个月内,到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机构备案。设置、经营停车场应当符合《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停车场备案时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含规划车位数的附件和附图,停车场车位示意图(含车位数、车位号、停车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及消防设施)、停车场地理位置图;地下停车场还应当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另外,经营性停车场或者自备停车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阅读
-
支持 0票
-
努力 0票
-
雷人 0票
-
无聊 0票
-
难过 0票
-
愤怒 0票
精彩组图
-
去年百强房企普遍...
3月16日,由中国房地产TOP10研...[详情]
- 习近平新年警告:不能“上演霸王别姬的悲剧”
- 铁总:热门车票非固定 需求下降时验证码自动取消
- 房贷成明年监管重点 区别对待自住和投机型购房
- 19省下调工资基准线 工资还涨不涨?
- 河北全力应对雾霾 3天查处37个环境问题
- 3年后河北建成“环京津一小时鲜活农产品流通圈”
- 房地产泡沫风险最大的六个城市 房价涨这么猛!
- “7·23”东北虎致游客伤亡事件调查结果:不属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 一季度全国综合地价上升近一成 土地供应下降0.2%
- 1邯郸碧水倾城营销中心1月7日耀世开放
- 2国瑞置业 | 先睹为快!2018年春晚海选精彩抢先看!
- 32018,从买房开始!
- 4谢谢了我的家 | 鲁迅:忘掉我,管自己去生活
- 5开路架桥启新局——2018年邯郸重点工作展望
- 6邯郸全市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进会召开
- 7国瑞瑞城,我们的家
- 8明珠1号新年大优惠 首付12万买三居
- 9邯郸客运中心站16日正式启用
- 10良友·锦园2018年工程进度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