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主城区各类停车场投入使用需在公安机关备案

扫描到手机 本地新闻 来源:河北新闻网 发布日期:2016-04-06 09:16 字号:T|T

摘要:近日,记者从邯郸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从3月31日起,现有和新建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均需到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随着汽车自有量的增多,停车位成为大家的新宠,尤其在繁华的商业区,着实是一“位”难求。近日,记者从邯郸市公安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停车场的管理力度,更好地服务群众,从3月31日起,现有和新建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均需到公安机关备案方可投入使用。

据了解,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化管理,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主城区停车场备案有关事宜发布通告。通告中的主城区具体范围是:北至青兰高速,东至规划新东环路-南环路东延-京港澳高速公路-邯济铁路一线,南至邯济铁路-邯郸机场一线,西至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输元河-京广铁路一线控制区域。上述区域内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均应备案。

新建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管理人应当在停车场投入使用5日前,到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机构备案;现有经营性停车场、非经营性停车场和自备停车场未备案的,应从即日起3个月内,到市公安局停车场管理机构备案。设置、经营停车场应当符合《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的规定。

停车场备案时应当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含规划车位数的附件和附图,停车场车位示意图(含车位数、车位号、停车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线及消防设施)、停车场地理位置图;地下停车场还应当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另外,经营性停车场或者自备停车场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邯郸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买顺新 关键字:停车场邯郸停车场
打印 复制网址 收藏 分享到:
  • 支持 支持 0票
  • 努力 努力 0票
  • 雷人 雷人 0票
  • 无聊 无聊 0票
  • 难过 难过 0票
  • 愤怒 愤怒 0票

网友评论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发表评论 用户名:置家网友
发表评论 取消回复
已有 0 条评论, 点击查看>>
置家网 成就您的致富梦想
手机置家 买房租房全靠它